区法院:“零距离”提供诉讼服务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立案庭接收了一份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申请,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法院工作人员上门调解,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对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化解当事人纠缠多日的家庭矛盾。   官某甲、官某乙、卢某、官某丁均为乾丰镇人,官某乙、卢某系官某甲的父母,官某丁系官某甲的女儿,官某甲于2022年5月去世,留有部分银行存款,作为继承人的官某乙、卢某以及官某丁对遗产的分割、继承、取用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均无果,因而引发官某丁等人向区法院寻求帮助。   法院工作人员考虑到当事人官某乙、卢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上各继承人的法律知识欠缺无法独立进行诉讼,依托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前与联合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准备好所有填空式文书材料,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通过工作人员、联合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家庭成员相互理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现场办理司法确认程序。   据了解,区法院本着“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坚持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相较传统处理模式,让当事人少跑路、少花钱,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精准便民的司法服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将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相衔接,推进诉源治理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刘彬园)

2022-06-10

云上法庭“云解决” 高效便捷解民忧

  南川网讯 “砰!”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区法院敲响了“云上共享法庭”的“第一槌”。   5月20日上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区法院“云上共享法庭”开庭审理。该案也是区法院首次通过“云上共享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与传统庭审方式不同,法官与原告身处区法院“云上共享法庭”参加庭审,被告则在巴南法院参加庭审。   原告赖某、余某在被告王某处买鱼,不久后鱼陆续死亡,赖某、余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各执己见,引发本诉。被告王某居住在巴南区,鉴于目前疫情防控要求,往返区县存在较高风险,为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减轻双方诉累,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高敏决定通过“云上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让身处巴南的被告王某就近“云上”参加庭审。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有序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签名确认,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高效、流畅顺利。庭审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通过微信履行给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化纷人和。   “云上共享法庭”是重庆法院建设智慧法院、落实强基导向推出的创新举措。接下来,区法院将进一步抓好落实强基导向“六项工作”,组织法官及书记员进行“云上共享法庭”操作培训,持续加强与其他云端的沟通配合,让“云上共享法庭”全面投入使用,全力打造便民、简捷、高效的良好诉讼环境,实现“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甘悦倩)

2022-05-27

“法院+消委会”共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座谈会,共商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   会上,诉讼服务中心对近年来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诉源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双方就建立健全预防、化解消费纠纷协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消委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达成高度共识,将共同推动制定《南川区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形成人民法院组织指导、消委会参与配合调解的消费纠纷协作模式,实现从源头上预防消费者纠纷、减少诉讼增量,从实质上公正高效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区法院将为区消委会建立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账号,并将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员名单,由区消委会开展消费纠纷案件的委托调解工作。   今年以来,区法院已陆续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等职能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金融机构联合建立诉源治理协作机制,持续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1至4月,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16%,诉源治理成效凸显。(王茂)

2022-05-25

区法院:以法治力量守护万物生灵

     ■ 记者 陈蕗颖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佛山是我国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之一,现存众多国家重点保护的古老、孑遗、特有、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以其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独特的喀斯特地貌特征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单。   近年来,区法院充分行使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植物犯罪行为,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为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在金佛山打造了重庆市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金佛山基地,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成果展示、案例分析为载体,着力构建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法治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保护前沿阵地,为金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筑牢司法“绿色屏障”。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让我们一起了解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及金佛山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7年,刘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位于三泉镇的一棵楠木(属国家Ⅱ级野生保护植物)后进行砍伐。刘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盗伐林木案   1993年,杜某伙同他人前往位于现金山镇的一处集体林内无证砍伐杉树272株,销赃后分得380元。2011年,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杜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赃款380元。   滥伐林木案   2009年,秦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联系周某、陈某砍伐二人位于三泉镇自留山内林木共计114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秦某擅自联系砍伐他人自留山内森林树木数量较多,周某、陈某擅自将其自留山内树木出售给他人采伐,均构成滥伐林木罪,秦某、周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非法狩猎野猪案   王某于2020年在金山镇禁猎区(地属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范围内)两次安放电网捕猎野猪两只,其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穿山甲案   2016年12月,廖某以经营牟利为目的,安排倪某联系购买穿山甲用于做成菜品出售。秦某购买2只17斤2两重的穿山甲死体后,交给倪某拿到餐厅,并由廖某安排厨师对穿山甲进行加工处理准备出售。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秦某、廖某、倪某明知是穿山甲,即便为死体,而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秦某、廖某、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000元。   违法侵占金佛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林地修建房屋案   2017年10月,重庆某农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金佛山自然保护区内700余平方米的林地用以修建房屋,后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获,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将林地恢复原状。经多次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筑得以拆除,林地恢复原状。   相关链接   下列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4.在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5.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2022-05-24

区法院建立物业纠纷诉源治理模式同 300余户物业纠纷诉前快速化解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建立物业纠纷“层层过滤”诉前专项化解机制,推动物业纠纷源头治理。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300余户小区业主因物业费缴纳问题发生纠纷,便来到区法院欲提起诉讼。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团队了解案情后,主动与物业管理协会及社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联合相关工作人员一并到案涉小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多方调查走访,调解团队了解到该小区业主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物业费并非是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根源性矛盾,而是因不满小区日常管理维护等问题导致。在仔细对矛盾焦点进行归类研判后,本着促进“矛盾纠纷根源性化解”的原则,调解团队工作人员通过与小区业主进行电话联系以及通知业主到院调解的方式,耐心地向小区业主阐述物业费收缴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他们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以及不按时缴费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工作人员,联合多部门共同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对租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主动联系户主,与户主讲清政策,一起督促租户缴清费用。最终,300余户业主大部分主动缴清了物业管理费,其余案件物业公司自愿诉外与业主进行沟通,争取协商处理。   同时,区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积极与基层调解组织、乡镇街道、物业协会等进行协调沟通,探索建立“层层过滤”机制,即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后,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基层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组织调解;经基层调解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无果的案件,转到区法院进行调解。通过该机制,最大限度将物业纠纷化解在诉前。今年以来,区法院物业纠纷新收案数量同比下降93.5%,诉前化解成功率达95%以上。   (张海娜)

2022-05-10

非法占用土地私自修建房屋,法院怎么判?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诉请撤销某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王某在该区某村原有房屋一栋。2012年,该区铁路高速公路征地办公室与王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王某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59.41平方米,可获得补偿款260424元。后王某领取了补偿款,该房屋被拆除。2016年12月,王某以修建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名义在原宅基地处私自修建房屋,修建的房屋属两楼一底,有卧室、客厅、厨房等,该房屋由王某实际管理使用。2021年10月19日,该区农业农村委接到交办线索,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该区农业农村委随即予以立案受理。经调查后,同年11月22日,该区农业农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王某不服,以案涉房屋为集体公益性用房为由,于12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原告王某原来的宅基地在已经获得了货币补偿,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形下,未经审批又修建了案涉房屋的行为,属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情形。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原告作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决定符合前述规定。且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修建案涉房屋是公益性用房。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该房实际上是原告修建,也是原告在管理使用,该房屋修建前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综上,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周仁海)

2022-04-22

区法院开设庭前家庭教育指导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创新开设庭前家庭教育指导课,针对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等家事案件,在庭审前统一实施家庭教育指导课。   张某(男)和陈某(女)于2006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两女。婚后因张某常年在外打工,与陈某渐渐疏远,夫妻关系日渐淡化。2020年1月,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分居,后因债务问题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22年3月,张某诉至区法院请求离婚。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并未着急开庭审理、办结案件,而是给双方当事人上了一堂名为《良好家教、护未一生》的法治课。“离婚离掉的是婚姻关系,离不掉的是血缘关系。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没有‘不及格’的孩子,只有‘不及格’的父母。良好的家庭教育,成就孩子的一生!”“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父母之过。”法官通过PPT展示+现场讲解的方式,用鲜活的案例、明确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真切了解到父母离婚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充分认识到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责任。“课堂”上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减轻心理负担、重构心理环境,使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得到合理宣泄,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与子女抚养的关系,减少家庭解体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免父母对子女的爱成为一种“伤害”。   “课后”,张某和陈某都认识到离婚对子女产生的不利影响,双方心平气和地处理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共同债务承担等相关问题,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共同关心关爱两个女儿的成长,不让两个女儿因为双方离婚而失去应有的亲情。   据悉,区法院打造的《良好家教、护未一生》家庭教育指导课件中,专门选取离异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子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件,让父母真正认识到家庭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重要性,促使其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均承担起父母应尽的责任。   (李红)

2022-04-21

非严重疾病是否丧失抚养权?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具体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依法判决孩子生父陈某支付抚养费,孩子由母亲张某继续抚养。   张某与陈某非婚同居生育一子陈某一,同居期间,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张某遂带走陈某一,并与陈某分居多年。后来张某检查出患有肝细胞癌及慢性乙型肝炎,一己之力难以保障陈某一的学习生活,遂将陈某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一随自己生活。陈某则表示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认为张某所患疾病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   区法院审理认为,自陈某、张某分居后,陈某一一直跟着张某和张某母亲一起生活,已经习惯了一直以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张某所患疾病,从医院的病历来看,经手术治疗,目前恢复良好,且张某现身患疾病,需子女在身边给予精神寄托,若失去孩子抚养权,可能会对其造成打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陈某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前,陈某都需要给予孩子抚养费用。遂依法判决:非婚生子陈某一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陈某一抚养费1000元,至陈某一满18岁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本案相较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而言,特殊情况是张某患有疾病,肝细胞癌和慢性乙型肝炎。在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母方不享有抚养权。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所患病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母方是否应享有抚养权。本案中,原告所患病症并非严重到难以承担子女抚养权的地步,不是如同精神病、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等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情形,经过手术治疗,原告病情得到缓解,并且考虑到,子女一直由张某抚养,母子之情不可断然切割,孩子在身边还能给母亲精神寄托。故最终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承担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于一方患有疾病难治,就不应让孩子继续跟随这一方生活具有很大的误解,丧失抚养权的疾病包括如:精神病自己无法自理、严重结核病等高传染性疾病等,但处理抚养权纠纷最重要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只要把握好这个原则,相信孩子就能在法律摇篮中健康成长。   吴东阳

2022-04-15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三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 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 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三站,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李林,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   

2022-04-1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二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二站,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张文显,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    

2022-04-13

物业擅自断电 被判赔偿损失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商铺租赁户与物业管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商铺租赁户因无故断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元。   案件详情:2019年3月5日,我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事宜,委托管理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张某租用该小区门面用于经营工作室,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因缴纳物管费、电费等问题发生争议,物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开始对张某所租赁的门面停电至同年12月28日,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张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已恢复了对张某租赁门面的正常供电,张某要求排除的妨害情形已经消失,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对张某所经营的门面进行断电,属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停电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情况,张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在对张某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必要性、关联性以及损失产生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停电期间门面租金损失1500余元。   法官说法: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相关的物业服务,无权中断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用水、用电,因擅自断水、断电对业主和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海娜

2022-04-11

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法院怎么判?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损害了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权益,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购房者进行补偿。   2019年,张某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对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而合同附件(三)中明确载明房屋门窗应为铝合金门窗。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张某在接房前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该套房屋的门窗均为塑钢门窗,而非合同约定的铝合金门窗。因此,张某以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该房屋的门窗材料与合同约定的门窗材料不符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案涉合同的附件(三)关于门窗为铝合金的约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所称,系其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但过错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损害了张某依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铝合金门窗的权益,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为案涉房屋安装的塑钢门窗符合已报备案的施工图关于门窗材料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如将塑钢门窗更换为铝合金门窗,既不符合已备案的案涉房屋的施工图要求,又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结合该房屋已安装门窗的门窗面积、铝合金门窗与塑钢门窗之间的材料价格差异,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原告张某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品价值有大小,消费者权利无差别。商品“小”则系日常用品,“大”则如本案涉及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居幸福。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获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可通过与商家协商、向12315平台求助、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反映以及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消费权益。卢爽

2022-04-08

这段婚姻关系为何无效?

     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疾病尚未治愈,患病一方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另一方明确表示即使对方患病也愿意继续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   案件详情:王某(男方)在上班过程中因头部受伤留下后遗症。1989年12月25日,王某开始发病在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躁狂症。王某与向某于1993年4月26日结婚,1994年1月18日生育一女王某一,后双方离婚。2004年4月26日,王某与张某(女方)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21日协议离婚,2013年8月9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后王某一直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现尚未治愈。王某的女儿王某一代为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颁发给王某、张某的结婚证无效。张某认为在与王某登记结婚时,王某没有住院,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登记结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一起生活十几年,夫妻间相互照顾、关爱,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愿意继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8月9日在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前,原告王某就患有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且原告王某至今尚未治愈,虽然被告张某表示愿意继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原告王某患有的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因原告王某患双相性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障碍),现在医院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属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王某一作为原告王某的女儿,以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保护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婚姻无效纠纷,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法院遂依法判决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张海娜

2022-04-07

区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大观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对长期未尽家庭教育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了解,大观法庭在办理胡某诉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虽于2009年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自愿达成子女抚养协议,但作为抚养义务人的任某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其儿子任某某一直由胡某照顾,并在外地读书,在此期间,任某甚少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关心陪伴。任某不关心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成长状况,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对孩子成长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了解到任某因患病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主动上门调查走访。在认定任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确实存在后,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其当面送达并宣读了《家庭教育令》。任某在听完《家庭教育令》后,表示情形确实如此,愿意接受法官的批评教育,也深感对孩子的愧疚,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关心、陪伴和沟通。   对履行法定监护权失职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是区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切实举措。那么《家庭教育令》的内容以及违反《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   内容上,《家庭教育令》对任某未尽家庭教育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责令其立即纠正,通过要求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方式确保孩子身心的健康发展。   而在法律后果层面,如义务履行人任某违反《家庭教育令》,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越)

2022-04-06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一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一站,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李林,就“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    

2022-03-25

空气炸锅做菜健康吗?

     由于方便快捷,空气炸锅已经成为厨房新宠儿。使用空气炸锅烤制脂肪含量高的食物时,能直接利用食物中的油脂,达到无须放油就获得良好口感的效果。   而且相较于传统油炸方式,空气炸锅的烹调方式可以保留更多的维生素B1。确实需要注意的是,空气炸锅烹调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时,可能会产生丙烯酰胺(2A类致癌物),但致癌证据有限。而且不管以什么方式加工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时,只要温度超过120℃都会产生丙烯酰胺,并不仅限于空气炸锅。如果有此顾虑,尽量减少使用空气炸锅烹调薯片、薯条等食物。

2022-03-23

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妇女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给予一定法律倾斜保护,切实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尹某(男方)与周某(女方)系中学同学,于1988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恋爱,1989年2月28日在原南川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尹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与尹某父母在三泉共同居住,同时尹某与周某在南川城区购买房屋一套,现已被拆迁。因尹某在外工作,周某长期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周某怀疑尹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此,夫妻双方常发生矛盾,尹某曾于2020年2月27日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尹某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区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周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操持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贡献较大;尹某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且有固定收入,周某长期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且已年至中年,再就业机会较小,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区法院在调解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适当倾斜保护女方周某,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进行了分割,尹某还一次性支付周某现金200000元,并负责每年继续承担周某享有的平安悦享两全保险和平安e生保费用直至合同10年期满。   在日常婚姻家庭关系中,有许多女性出于照顾家庭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选择牺牲自己的事业在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但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会因没有给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入导致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财产分割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更有利于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评价准则,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张海娜)

2022-03-16

城镇户口农村买房欲转为农村户口 区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合法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户籍登记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撤销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乙和陈某丙的诉讼请求。   陈某乙和陈某丙是陈某甲之子,三人的户籍地均为重庆市武隆区某镇,户口性质均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2006年,陈某甲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村民喻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约定喻某出售房屋砖混住房4间,猪圈、厨房各1间。陈某甲付给喻某房款25980元。2021年,陈某乙和陈某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至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涪陵区公安局随即作出《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不予受理或登记。同年9月29日,陈某乙和陈某丙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涪陵区公安局撤销《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于城镇人口落户农村地区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政策,对于城镇人口、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持否定态度。本案中,陈某乙和陈某丙均属于城镇户口,申请到农村地区落户显然与我国户籍政策不相符。被告涪陵区公安局经审查,作出《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并当场反馈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乙和陈某丙诉请撤销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仁海)

2022-03-10

区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旧城改造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完成案涉房屋的腾空、移交,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推进了南川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重点项目建设。   2010年9月,原告南川区某群众团体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该群众团体所有的位于东街的部分楼房、门面、餐堂、库房等共计12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该公司,双方对租赁标的、租金、期限以及其他事宜作出详细约定,随后该公司就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添附,用以经营茶楼、餐厅、足疗以及其他业务。   2019年4月,因实施“重庆市南川区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求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该补偿方案明确旧城改造项目位置及范围,该公司租赁的房屋虽不属于征收范围,但被纳入东街片区整体打造。   2020年4月,由于“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持续推进,致使该公司所租用部分的门面、餐馆、茶楼等被占用,该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双方就此因租金缴纳及合同解除事宜发生纠纷。次年6月,该群众团体诉至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下欠租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过法院法官多次现场勘察、组织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自法律文书签字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房屋。   然而,由于案涉房屋租赁面积较大、使用时间较长,房屋腾空事宜在实践中面临重重阻碍,房屋退还时间也一拖再拖,当事人权益面临受损,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推进辖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区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组织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现场确认,腾空案涉房屋内所有可移动物品,顺利将案涉房屋移交该群众团体,化解根源问题。   (卢爽)

2022-02-28

餐馆油污致路人滑倒骨折告上法院获赔4万元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市民田某经过公共道路时摔倒受伤,要求在该道路上排放油污的餐馆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馆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000余元。   2020年6月,田某步行至我区某巷子时,因路面油污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右侧内踝、外踝等多处骨折。该路段路面油污系由该巷一餐馆后厨排放。田某认为,餐馆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肆意将油污排放于公共路面,导致自己受伤,遂将餐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餐馆认为,田某的摔伤与餐馆排放油污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经现场勘察、多方核实以及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摔倒的具体原因,但被告餐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餐馆将未经处理的餐厨油污直接对外排放至公共通行道路上自行放置的桶内,导致油污渗漏至路面并形成深色印迹,表明油污乱排及渗出现象形成已久,其乱排餐厨油污造成公共道路污染的行为,增加了该路段的通行困难。同时,根据田某提交的事发道路视频和餐馆提交的事发道路照片,至少能够判断出事发时田某通行的下坡道路有部分路面浸水未干,路面凹凸不平,且道路周边有青苔。上述因素均可能导致原告通行时摔倒。在本案中,餐馆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油污,有妥善处理的义务;而田某作为了解路况的成年人,其在通行时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综合考虑上述原因,法院认为田某的摔伤由餐馆负80%的责任为宜。   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餐馆赔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41446.96元,并承担诉讼费1850元。   (卢爽)

2022-02-25

区法院:温情回访化矛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法官在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后,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功能,通过家事纠纷回访制度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由于孩子抚养问题再次产生矛盾,立即上门回访,促成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次生矛盾。   1月10日,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严某一由严某抚养,婚生女严某二、严某三由张某抚养,双方还对抚养费、探视权及共同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于1月18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结案后,双方因张某未及时接走严某二、严某三发生纠纷,严某称要将两个孩子送去派出所过年。承办法官任艺敏了解相关情况后,担心两个孩子春节期间无人照看,便分别上门走访严某、张某,与他们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张某承诺过完年后接走孩子。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上门回访、化解矛盾的行动表示称赞。   婚姻家庭案件回访制度是区法院的特色制度之一,旨在对结案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及思想状况进行跟踪了解,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进行回访,能够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给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张海娜)

2022-02-11

法官上门为行动不便当事人送案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上门将2万元执行案款送到行动不便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家中。   2011年,李某与罗某、刘某等人发生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法院判决,罗某、刘某等人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56313.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未获得赔偿,且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到位558464.21元以外,剩余的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执行法官依然没有放弃,从2015年开始一直关注此案。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过程中曾表示愿意尽力处理此事,执行法官遂多次将被执行人刘某传唤至法院,从法理、情理、道理方面向被执行人刘某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希望其尽自己最大努力履行该义务。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刘某表示只能每年年底支付2万元,并承诺每年按此约定履行义务。去年,刘某因疫情导致收入锐减,腊月二十八才将该款送至执行局,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李某行动不便,便将此次执行款送到申请人家中,李某家属接过法官送来的执行案款后表示:“谢谢你们给我们送来执行款,让我们能过个安心温暖的春节”。   近年来,区法院执行局坚持对涉民生执行案件优先执行、及时兑现,时刻关注当事人生活境况,尽最大力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执行“利剑”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李雄)

2022-02-10

区法院:找准工作切入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日前,区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奋力开创南川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区“三会”精神,围绕发展蓝图找准法院工作切入点、着力点,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南川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贡献力量。   据介绍,该院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犯罪。紧盯涉黑涉恶案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影响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在保障产业发展方面,该院将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对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及特色产业司法保护力度。保障“一园四组团”发展,妥善审理涉工业园区企业劳动用工争议、金融债务、内部股东权益纠纷及企业融资纠纷等案件,支持园区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利用“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规上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为我区招商引资、企业落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切实保障景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保障新城开发和旧城提档升级,助力城市建设。妥善审理涉农村地区高速公路、客货线路、水利、电力、通讯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助推补齐农村发展短板弱项。依法审理农村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纠纷案件,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助力文旅融合升级版,加强旅游巡回法庭建设,不定期安排专业法官深入辖区开展涉旅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快速、高效化解旅游矛盾纠纷,为游客提供集成式、一站式诉讼服务,保障游客权益。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把人民法庭建设、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培育等作为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实,持续增加农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妥善处理涉“三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产业发展等领域传统纠纷及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业态纠纷,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工作。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将诉源治理和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统筹起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深化拓展“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广泛对接基层网格员、乡贤调解员力量,形成基层多元解纷网络,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推动创建无讼村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注重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线上办案合作,促进案件信息、电子送达、律师服务等司法信息横向交流,在诉讼服务、远程调解和庭审等方面强化工作协同。加强调研协作,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营经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共同挖掘培育并发布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的案例。

2022-02-09

开展宪法宣传 护航学生成长

        12月2日,区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教师在课堂上为学生讲解宪法知识,培养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学生法治意识。   赵忠康 摄

2021-12-06

区法院司法警察开展实弹射击训练

       区法院司法警察开展实弹射击训练。雷桂 摄   南川网讯 11月28日,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全体人员在我区战训基地开展实弹射击训练,提升一线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和警务实战技能。   参训司法警察首先学习了实弹射击训练相关理论知识,随后在战训教官的指导下,开始实弹射击训练。   “计时一分钟!枪弹结合,装填子弹,快速出枪,拉动扳机,上膛,射击!”随着教官一系列口令下达,司法警察在枪支射击安全员的保障下,完成了枪弹结合、瞄准、射击等一系列实弹射击动作。   此次实弹射击训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区法院司法警察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打下基础。   (雷桂)

2021-12-03

支付了投资款却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法院怎么判?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普通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代持股协议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   2016年3月1日,彭某与张某签订《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约定某医院的投资资本为750万元,原始股东彭某占股60%,出资额450万元,其中张某占彭某名下股份的6.67%,出资额30万元,占医院总投资资本的4%,认缴出资额30万元,张某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   因为彭某收到投资款以来,一直未给张某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以及张某没有分红等一系列原因,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股东权利,遂将彭某起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在收取张某的出资后未向其他合伙人披露该协议内容,也未依法向张某告知该医院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按该医院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亏损分担等。彭某仅依据案涉《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收取了张某的30万元出资,未履行该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彭某的上述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综上,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被告彭某返还原告张某投资款30万元。   (杨贞轶)

2021-12-01

区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案款63万元

    南川网讯 11月18日,区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举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在两名市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执行干警现场为7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案款发放手续,共计发放执行案款63万元。   市人大代表王晓娅表示:“执行案款集中发放体现了南川法院对民生案件的重视,依法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亲眼见证了法院执行工作,特别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易,我们要为南川法院的执行干警们点赞!”   截至11月17日,今年区法院已向当事人支付执行案款14260.94万元。   下一步,区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重点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黄媛媛 张思莹)

2021-11-29

小区内免费停车被损坏物业是否担责?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陈某居住于我区某小区。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   陈某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提供监控为由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物业公司认为监控设施设备早已瘫痪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自身已尽到了监控设施设备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冯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涉案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业主才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直接义务人,在小区整体的物业服务合同框架下,如果就特定财产未单独与物业服务人建立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人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二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对小区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责任承担方式,即只要物业服务人不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则不应承担管理责任。(刘彬园)

2021-11-18

更改入户门方向影响邻居通行 法院调解恢复原状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私改入户大门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恢复入户大门原状,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吴某、杨某是我区某小区同一层楼的业主。吴某于2021年4月装修入住。同月,邻居杨某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在装修过程中未与吴某协商便私自更换入户大门,将大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吴某认为杨某私改入户大门的行为严重妨碍其本人和家人出行,并存在安全隐患。吴某多次表示反对,物业部门也要求杨某进行整改,杨某均未进行整改。吴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袁经盛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入户门进行全面的现场查看,发现双方房屋对门对户,共用同一通道,该通道宽度约1.24米(即在双方入户门关闭的状态下,仅相隔1.24米)。由于杨某将入户大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其入户大门半开时(开门45度),间隔吴某房门0.6米;该门全开时(开门90度),间隔吴某房门仅仅0.3米。虽杨某在房门上加装链条,限制房门打开角度,但该链条可从房屋内部自由拆卸。同时,法官还向物业了解到,根据开发商规划和设计图纸,只要是对门而居的房屋,为了安全起见,其双方入户大门原始状态即均为内开状态。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邻里关系,为维护邻里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决定开展息诉调解,告知杨某其行为不当之处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过现场查看发现,杨某入户大门的更改还可能妨碍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的正常使用,且通行距离过窄的确存在安全隐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主动将入户大门恢复原状,吴某自愿撤回起诉。近年来,私改入户大门引发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入户门归业主所有,更换或者安装入户门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需求,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卢爽)

2021-11-11

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诽谤他人 区法院: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周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诽谤他人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朋友圈公开道歉。   王某、张某二人是夫妻关系,两人与韦某曾经是朋友。2021年8月,张某向韦某催收之前的借款,韦某以各种理由推诿,经多次催收后,韦某明确表示:“有钱就是不还。”韦某在朋友圈发布张某照片并配文称:王某、张某夫妻提供有问题的麻将。接着,韦某在微信群陆续发布消息:“××镇张某、王某夫妻职业打假‘麻将’,请大家注意”以及“××这种人真是人渣”。韦某试图通过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让他人将王某、张某夫妻视为“职业老千”。韦某发布的以上朋友圈给王某、张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王某、张某二人委托律师,多次向韦某寄送律师函,要求韦某及时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韦某不予理会,并继续恶意中伤王某、张某。二人遂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韦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通过朋友圈致歉的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区法院承办法官刘小彬在主持双方调解过程中向被告释法明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违法行为与所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韦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不实言论,并且未经张某许可,不恰当地使用张某照片。该言论通过朋友圈的发布、转发,对张某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韦某的违法行为和张某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公民有权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韦某在听完法官的法理分析之后,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调解并积极赔礼道歉。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某将连续7日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向原告夫妻二人道歉。原告夫妻也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精神损害的赔偿诉求。   法官提醒:微信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社交的一种重要工具,我们在使用社交工具时要时刻牢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使用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规定。   (唐寅)

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