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以法治力量守护万物生灵
发布时间:2022-05-24 09:11:40 来源:南川网
新闻摘要:
  

  ■ 记者 陈蕗颖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金佛山是我国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之一,现存众多国家重点保护的古老、孑遗、特有、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以其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独特的喀斯特地貌特征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单。

  近年来,区法院充分行使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植物犯罪行为,促进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为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在金佛山打造了重庆市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金佛山基地,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生态文明思想宣传、成果展示、案例分析为载体,着力构建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法治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保护前沿阵地,为金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筑牢司法“绿色屏障”。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让我们一起了解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及金佛山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7年,刘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位于三泉镇的一棵楠木(属国家Ⅱ级野生保护植物)后进行砍伐。刘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盗伐林木案

  1993年,杜某伙同他人前往位于现金山镇的一处集体林内无证砍伐杉树272株,销赃后分得380元。2011年,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杜某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赃款380元。

  滥伐林木案

  2009年,秦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联系周某、陈某砍伐二人位于三泉镇自留山内林木共计114株。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秦某擅自联系砍伐他人自留山内森林树木数量较多,周某、陈某擅自将其自留山内树木出售给他人采伐,均构成滥伐林木罪,秦某、周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非法狩猎野猪案

  王某于2020年在金山镇禁猎区(地属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范围内)两次安放电网捕猎野猪两只,其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穿山甲案

  2016年12月,廖某以经营牟利为目的,安排倪某联系购买穿山甲用于做成菜品出售。秦某购买2只17斤2两重的穿山甲死体后,交给倪某拿到餐厅,并由廖某安排厨师对穿山甲进行加工处理准备出售。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秦某、廖某、倪某明知是穿山甲,即便为死体,而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秦某、廖某、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000元。

  违法侵占金佛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林地修建房屋案

  2017年10月,重庆某农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金佛山自然保护区内700余平方米的林地用以修建房屋,后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获,并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将林地恢复原状。经多次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筑得以拆除,林地恢复原状。

  相关链接

  下列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4.在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5.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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