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投诉乙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自认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件,甲公司投诉乙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立案处罚,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中的自认行为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值150万元的熔喷PP《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就产品质量向乙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协议退货退款。在乙公司已退还大部分货款并派车拉回货物时,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必须出具《产品退货处理通知单》并注明退货原因“产品质量问题”。为尽早拉回货物并再销售,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出具了《产品退货处理通知单》。 在退款退货事宜处理完毕后,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产品退货处理通知单》等证据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90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见民事赔偿未果,甲公司又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乙公司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请求罚款450万元。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因投诉间隔事发时已达十个多月,相关货物已经重新加工销售完毕;而出货时的《检验报告》又显示产品质量合格。鉴于产品无法抽检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遂决定不予立案。甲公司遂以某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本案中,产品质量属于技术标准范畴,争议产品质量指标应当是客观上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等技术标准。乙公司自认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主观自认缺乏质量检验鉴定报告作印证,系孤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因甲公司未及时反映情况,争议产品已被乙公司重新加工销售完毕,在产品质量违法事实无法查明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上已不可能。在客观事实严重不足导致无法进行查处的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不履行查处职责,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综上,区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仁海)
2021-11-05区法院:“小公民法律课堂”进校园

“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在为学生普法。 记者 黎明 摄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某位小学生,从自家阳台扔下一个啤酒瓶,砸中楼下无辜行人,造成该行人颅骨骨折重伤,住院近一年,医疗费近10万元,费用由学生父母支付……”10月29日,区法院“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秦丹丹以《爱国遵规守法纪,争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给水江镇宁江小学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就在此前一天,“小公民法律课堂”走进水江镇中心校,宣讲团成员高敏给该校师生上了一堂名为《预防校园欺凌,健康快乐成长》的普法课。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素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四个一建设”工作机制,即建设一个小公民法律课堂、一支法治教育队伍、一套法治教育标准课件、一间法治教育工作室。为此,区法院将“四个一建设”工作机制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科学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护航。 区法院的“小公民法律课堂”讲师团有5名成员,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管办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组成,采用“法院课堂”“校园课堂”“社区课堂”等形式面向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及家长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观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2021-11-04未成年人购买摩托车 合同是否生效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摩托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张某浩的购买行为没有得到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购车合同并未生效。经调解,张某浩将车辆退还给商家,商家退还购车款。 今年4月16日,12岁的张某浩通过微信与喻某简单交流后,当日便在喻某开设的“摩托之家”购买一辆摩托车,张某浩通过微信支付车款1000元,并将车开走。4月19日,张某浩骑车时被父亲张某模看见,张某浩担心买车一事被父亲发现,便让其朋友将车开走。几日后,张某浩将摩托车送回喻某店内进行维修并支付了35元维修费。5月1日,张某模前往喻某开设的“摩托之家”,要求退还张某浩购买摩托车支付的1000元,喻某则要求张某模承担车辆损坏的费用,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5月10日,张某浩的母亲到店与喻某协商退车一事,双方约定由张某浩退还车辆后,喻某退还一半购车款500元。后来,张某模以喻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摩托车为由将喻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1000元和车辆维修费35元。 庭审中,喻某认为自己没有强制卖给张某浩,所卖车辆来源也合法,在购买过程中的价格和车辆情况也不存在欺骗行为,张某浩前来购买时与朋友一同前来,并未发现购车者为小学生。另一方面,车辆出售后已经造成了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使用。喻某表示愿意按照与张某浩母亲达成的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其一,本案原告张某浩,在购买摩托车时为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购买摩托车的行为,买受人需要承担支付价款等义务,因此,原告的购买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准确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既要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亦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故在具体判断中,除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使判断尽可能贴近客观真实外,亦应注意价值侧重,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本来初衷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之保护作为首要价值,予以遵循。虽然商品的价值不高,但是原告购买的物品为摩托车。我国对于摩托车的驾驶资质也做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故本案原告的购买行为亦不属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的情况。其三,本案中,张某模与喻某的第一次交涉中就明确表示要求其退还所购车款,因此应认定为拒绝追认,一旦追认后其法律行为便不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张某浩母亲的行为,虽然与喻某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也附加了一些条件,也不能视为对张某浩购买行为的追认。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浩的购买行为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也就是说该合同并未生效。 承办法庭法官经过分析,认为这是一件很典型也很简单的案件,只要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解释给商家,商家一定能够理解和接受。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商家做工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浩退还喻某摩托车,喻某收到摩托车后立即退还1000元购车款。 (唐寅)
2021-11-02播下法治的种子

10月23日,区法院迎来一批可爱的“小客人”,92名儿童走进法院“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法院干警详细为孩子们介绍了法院工作职能、法徽、法袍、法槌以及生活中基础法律常识等。随后,孩子们在审判庭聆听了简单的模拟庭审,法官与小朋友们进行法律问答互动,让孩子们感受法庭的庄严、法律的神圣,引导孩子们从小学会诚实守信、保护自己、远离违法犯罪,在他们心中播下遵纪守法、文明向善的种子。吴东阳 摄
2021-10-29民间借贷中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人是否还担责?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多名保证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合同成立于民法典试行前,法院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依法判决3名担保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4月1日,饶某向朋友裴某借款22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饶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裴某借到人民币现金228万元……借款期限七个月……如因借款产生纠纷由签订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等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声明:本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上述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饶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其朋友程某、饶某甲、饶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确认。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4月1日,因此,应当依据2000年12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程某、饶某甲、饶某乙的担保期间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裴某于202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担保期间内,因此,程某、饶某甲、饶某乙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法判决被告饶某立即偿还原告裴某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其利息。被告程某、饶某甲、饶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贞轶)
2021-10-25区法院执行法官解难题 申请人送锦旗致谢
南川网讯 10月8日,市民李某乘坐轮椅将一面锦旗送到区法院,称赞法官“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感谢区法院两年来对自己的关注关心、执行法官四处奔波协调让其在国庆节前顺利拿到全部案款以及争取司法救助金、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家庭困难。 2017年初,李某受李某甲雇请拆除房屋中的旧木料,在拆除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摔下,经多次转院医治后最终鉴定为二级伤残,从此李某便乘坐轮椅出行。2018年,李某将李某甲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甲赔偿李某60万余元。因李某甲未按文书规定支付赔偿款,2019年,李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甲本是年近八旬的老人,区法院在执行到位4万余元后,调查发现李某甲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另一方面,李某受伤后收入微薄,独自抚养的两个孩子正在上中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鉴于此,区法院经过努力争取,为李某成功申请到1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同时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家属耐心沟通,督促李某甲积极筹款履行赔偿义务。 此外,区法院还与区民政局、区教委、区残联等部门会商研讨李某家庭的帮扶方案,解决了孩子上学问题、家庭成员住房问题,并在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政府补助、民政救济等方式解决李某困难。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李某和孩子的生活得到保障,对此,李某感到十分欣慰,给区法院送来锦旗以表谢意。(吴东阳)
2021-10-20“一庭两所”联调机制化解矛盾 原告当场撤诉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近日,区法院鸣玉法庭借助“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联合黎香湖片区司法所在乾丰镇九台村调解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场撤诉。 72岁的尧某是乾丰镇九台村村民。1999年尧某去新疆打工,当时考虑到家中承包地暂时无人耕种、林地无人管理、房屋没人居住,尧某决定将家里的房屋、林地、承包地临时交由同村的尧某甲和尧某甲的母亲管理,同时将《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结婚证》和一本存折交由尧某甲代为管理。 今年3月17日,尧某回到家中,要求尧某甲将所委托代管的房屋、承包地、林地交还自己。但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尧某甲不愿交还代为保管的房屋、承包地、林地。 纠纷发生后,双方在村调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共识,由尧某甲将在尧某存折上取用的存款6000元立即返还给尧某,并签订《代管协议》,约定只要尧某在家居住生活、耕种,尧某甲就立即交还尧某房屋、承包地、林地及相关证件。达成协议后,尧某甲拒不履行交还尧某住房、承包地、林地及相关证件。尧某于今年7月1日向鸣玉司法所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尧某甲依然拒绝交还,尧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调解过程中,尧某甲称并非自己不想将《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结婚证》交回,因为尧某对外宣称自己想侵占尧某的财产,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且在村里调解以后,尧某依然没有停止这样的行为。 鸣玉法庭法官唐运和黎香湖片区司法所所长蒋志强耐心听取双方陈述,理清矛盾源头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耐心讲解民法典中有关法律法规。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何况你们本是亲戚关系,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作为长辈,要讲道理,不能凭空说事。作为晚辈,要尊重老人,不能耍脾气,执拗办事。”经法官耐心调解,消除了双方的误解和隔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此前签订的《代管协议》,案涉房屋、林地、承包地由尧某自行经营、管理。原告尧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当场撤诉。 今年以来,区法院认真落实市高法院“六项”强基导向工作,深化拓展“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人民法庭均与驻地派出所、司法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常态化联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力促案结事了。
2021-10-18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区法院:赔偿并公开道歉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和不当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发布者向被侵权人赔偿500元,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声明赔礼道歉。 韦某曾在罗某手下做工,工程结束后,罗某认为工程不合格,便向韦某降价支付了工资。韦某认为罗某未按照承诺付款,便在微信中发布了朋友圈,言语中带有脏话,并附上了罗某的照片,在照片上注明“这个人大家做涂料工都要注意,他是个说话不算话的人不能信任,吃工人下力钱良心何在”。韦某的工友随后将该条朋友圈转发到自己的抖音中,罗某看到后认为韦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于是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韦某删除所发的朋友圈及抖音中对自己诬蔑、诽谤的不当言论并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费5000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微信、抖音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公民发表的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虽然韦某在庭审中称起因是罗某亏欠韦某工资,但这并不能成为韦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不当言论的正当理由。韦某通过在网络空间向不特定多数群体散布贬损罗某名誉的信息,对罗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韦某事后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区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韦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罗某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在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损失500元。 (甘悦倩)
2021-09-08区法院新一批家事调查调解员受聘“上岗”
南川网讯 8月27日,区法院举行家事调查调解员聘任仪式暨岗前业务培训会。 聘任仪式上,民一庭副庭长、家事合议庭员额法官严小光宣读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聘请周锡容等10人为家事审判调查调解员的通知》。新受聘的10名调解员通过自愿报名、乡镇推荐的方式,从中选聘具有热心调解工作、丰富基层工作经验和较强调解工作能力的基层工作人员、退休职工或妇女工作者。 严小光对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并对家事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好家事调查调解工作向家事调查调解员提出具体建议。 严小光根据多年家事纠纷审判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届家事调查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家事调查调解员纷纷发言,相互交流探讨,交换意见建议。 家事调查调解员阳晓磊针对调查调解工作中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的撰写提出改进意见,还就基层家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的矛盾化解发表看法;家事调查调解员但美霞针对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中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咨询。大家表示,将加强法律学习特别是对民法典的学习,提升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工作,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幸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卢爽)
2021-09-0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谁来负担?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依法判决被告父亲支付非婚生女生活费20500元。 2014年,彭某(女)与杨某相识恋爱后同居,于2015年未婚生育一女杨某甲。因杨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发现杨某甲是女孩后,便不再管彭某和杨某甲的生活,杨某甲出生后一直同彭某及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后来,彭某多次向杨某索要杨某甲的抚养费均被拒绝,杨某甲出生后的四年时间,杨某共给付了500元。彭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杨某甲出生至今的生活费21000元(每月按500元计算),并要求杨某甲继续随自己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杨某作为生父对杨某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应当向杨某甲支付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以保证杨某甲的合法权益。鉴于杨某甲年幼,且出生后一直随彭某及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从利于杨某甲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杨某甲随彭某生活为宜。 综上,区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女杨某甲随彭某一起生活,杨某偿付彭某垫付的生活费20500元。(卢爽)
2021-08-26区法院“老马工作室”:一站式多元解纠纷

区法院“老马工作室”工作人员在调解纠纷。 记者 黎明 摄 ■ 记者 黎明 今年5月,区法院创新为民办实事重要举措,全面设立“老马工作室”,协调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截至目前,“老马工作室”共计办理诉前调解案件1614件,诉中调解案件338件。 多方联动调处机制: 为百名农民工“讨薪”600万 前不久,在区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下,4家实际施工人拖欠10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600多万元系列案执行完毕。 唐某某等100名农民工在我区某职工宿舍楼项目工地上工作。但在该项目建成后,4家实际施工人却下欠他们劳动报酬600多万元未付。唐某某等人将4家实际施工人起诉至区法院。在收到唐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的起诉请求后,区法院“老马工作室”建立了多方联动调处机制。 与司法行政机构对接,积极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助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与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通过“重庆法院易解平台”将该系列案件移送至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经调委会调解,农民工代表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与4家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代理人共同确认欠薪金额并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通过“重庆法院易解平台”申请在线司法确认,经由区法院法官通过音视频进行在线审核,进行司法确认;与劳动监察大队对接,协助劳动监察大队督促4家实际施工人兑现案款;与区法院执行局的对接,及时督促执行局对该系列案件的执行申请快速收立案以及执行,现该系列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以前调解纠纷要各方当事人现场参与,现在可以通过网上音频和视频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参与纠纷化解,极大方便群众。”区法院“老马工作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立案庭法官冯骥介绍,这也是“老马工作室”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矛盾纠纷双方登录重庆市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进入易解平台申请调解,“老马工作室”即可进行远程音视频调解,当事人可实时获得司法服务。截至目前,区法院“老马工作室”共计办理在线音视频调解案件123件。 冯骥介绍,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可通过易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当事人可足不出户,在家、在单位参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则由调解员线上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并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同步在线审查调解协议及相关证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立即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在线回传,调解员和当事人均可立即取得加盖法院签章的生效裁定书。 探索多元解纷工作经验: 打造诉调对接“金字招牌” 区法院制定了《全面设立“老马工作室”扎实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案件筛选、诉非分流、诉调对接等一系列运行机制,根据纠纷类型、阶段和程序分流至“老马工作室”进行调解。 加强对调解结果、协议确认、调解未成功案件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最大限度实现经“老马工作室”调解的案件诉前成功化解、诉中调解结案、执行“应执尽执”,力促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多元解纷工作经验,坚持品牌引领,打造解纷特色样本,打响品牌知名度,建立良好口碑,通过“老马工作室”统领驻院调解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 下一步,区法院将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打造诉调对接“金字招牌”。
2021-08-20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两男子获刑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银行卡,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等8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重庆银行卡等11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秦丹丹 杨帅)
2021-08-19手握拆迁款却住牛舍法官两小时劝说搬离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法官冯超到对接联系的白沙镇参与化解了一起涉及赡养老人和住房安全的矛盾纠纷,经耐心劝解,当事人决定带着年迈母亲搬离牛舍,到安全、宜居的房屋居住。 杭某是白沙镇某村村民,其原来居住的房屋早年不慎发生火灾,仅一旁的牛舍没有被烧。当地政府、村社根据国家政策为其修建了安置房,新房建成后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杭某因此获得房屋补偿款五十余万元。然而,在领取补偿款后,杭某并没有购置新的住所,而是带着年近九旬的母亲回到老屋旁的牛舍中居住生活,牛舍条件简陋,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村社工作人员屡次上门劝说,杭某都拒绝搬出。 乡镇工作人员联系冯超说明相关情况后,冯超立即赶往杭某的居住地,协同当地政府、村社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杭某及其母亲居住的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并在查看结束后耐心地与杭某沟通交流,全面了解杭某的想法和需求,告知其牛舍存在较大安全问题,随时有坍塌的风险和可能,威胁其本人和母亲的生命安全。同时向其解读南川区政法部门于去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的通告》,其中明确要求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杭某现在有能力但是拒绝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的行为不妥,严重者甚至有虐待家庭成员的嫌疑。希望杭某能够主动搬离危房,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合理使用房屋补偿款,照顾好自己和年迈的母亲。经过两个小时的耐心劝解,杭某最终同意搬离,并于4日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带着母亲离开牛舍,寻找安全、宜居的住所。 冯超到白沙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是区法院“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的缩影。今年3月,区法院建立“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全区34个乡镇(街道)分别选派一名员额法官进行定点联系,常态化提供司法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进行法律培训指导、服务乡村振兴,推动法院解纷力量向基层下沉,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诉外。目前,该项工作稳步推进,法官到乡镇街道对接开展工作已成常态。(卢爽)
2021-08-17下班外出吃饭后返回宿舍途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区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外出吃饭后返回宿舍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判决驳回受伤职工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某建筑劳务公司职工,在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外墙刷漆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下午6时许,陈某下班后,到工地外约100米远的小面馆吃完晚饭后,准备返回工地附近的宿舍休息,却在经过施工中的食堂楼4层楼梯平台时跌落受伤。 2020年12月25日,建筑劳务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陈某受伤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日向建筑劳务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在其补齐资料后,人社局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陈某的前述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以某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区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本案中,某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是在下班后到工地外面的面馆吃完晚饭后,再返回到位于工地附近的宿舍途中摔倒受伤,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过程中受伤。且陈某的受伤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的其他规定。 因此,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周仁海)
2021-08-16罚款95000元!区法院严惩虚假诉讼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发现,当事人为独占拆迁补偿款,伙同多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区法院依法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四人分别处以罚款5000至50000元不等。 2000年,曾某与梁某离婚。2012年,曾某与唐某登记结婚,后二人离婚。2020年,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曾某婚前共同修建的房屋(即本案房屋),区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系曾某与梁某共同财产。不久后,一个名叫陈某甲的人起诉到区法院,称2017年曾某父亲已经将该房屋卖给了他,曾某父亲已去世,曾某一直拒不交出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曾某退还房款4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 首次开庭时,曾某称病未到庭,唐某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唐某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二人结婚证复印件)。唐某提出曾某同意立即退还陈某甲61万元,但房屋要归曾某一人所有。因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被告态度存疑,法庭另行确定了开庭时间,要求曾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曾某到庭参加诉讼。陈某甲举示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收条、借条,并申请证人何某、陈某乙出庭作证,欲证明2017年曾某父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陈某甲,陈某甲因资金不足,在何某处借得48万元支付房款一事。 然而,陈某甲及两名证人在庭上陈述却不合常理,《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中字迹也明显不符。庭后,承办法官向何某再次说明证人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何某当场承认,自己并未借钱给陈某甲。庭审结束次日,陈某甲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法庭陈述了事实经过。 经调查,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案涉房屋面临拆迁,而该房屋已在另案中判决为曾某与梁某共同财产。唐某、曾某认为,只要捏造一个房屋在父亲过世前便已经出卖给陈某甲的事实,与陈某甲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就能对抗另案中已经生效的文书,由曾某独占房屋拆迁款。于是,曾某与唐某找到陈某甲,三人恶意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唐某又找到了何某、陈某乙,指使二人作伪证,捏造曾某父亲生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甲一事。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为达到参与庭审目的伪造身份关系,并与曾某、陈某甲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证人陈某乙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四人的行为妨碍了司法秩序,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惩戒。依照相关法规,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甲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唐某罚款50000元,对被告曾某罚款30000元,对原告陈某甲罚款10000元,对证人陈某乙罚款5000元,对证人何某口头训诫。(甘悦倩)
2021-08-10刷“抖音”购物遭欺诈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引起的合同纠纷,被告商家因售卖三无产品,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消费者三倍货款。 2020年3月,李某通过“抖音”平台看到某蒸汽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蒸汽洗车机广告,便通过微信与该公司联系购买了一台蒸汽洗车机(由洗车机和机动三轮车组成),并签订《购销合同》,该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蒸汽洗车机邮寄到李某住处。李某微信支付了货款1.28万元。到货后,李某发现该蒸汽洗车机并没有达到“抖音”上宣传的效果,便要求该公司出示机器的合格证以及发票,该公司均未出具。李某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其销售不合格车辆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遂起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该蒸汽清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上买卖订立的合同,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因该公司无据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格证以及交付的机动三轮车有车辆识别代码,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三倍货款共计3.84万元。 (杨贞轶)
2021-08-09区法院:为民解忧办实事 实干担当铸“铁军”

巡回法庭法官在院坝审案。 区法院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将其兑付给农民工。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区法院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同党史学习教育、执法办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相结合,在全院坚持提升思想力、领悟力、凝聚力,抓实领导带学、活动践学、融合促学、先进引学“四项学习”,聚焦突出自查自纠、案件评查、建议办理、大数据排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等“五个突出”,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镜头一:细察案情 解决纠纷促和谐 王某和李某等5人系同村村民。2019年2月,王某、李某等五人决定每户集资1650元用于硬化入户道路,并签订了《公路硬化集资协议》,该款项由王某统一收取。 协议签订后,该入户道路被政府部门纳入年度修建计划,由财政资金保障实施。因该道路基础路基由王某等四人参与修建,李某未参与,王某等四人认为李某因修路受益,应当为修建基础路基出力,因此,遂擅自将李某缴纳的集资款1650元予以平均分配。知晓入户道路由政府出资统一实施后,李某便向王某索要集资款。王某以李某应当出力且款项已分为由拒绝还款,同时也提出可以退款,但事后不允许李某车辆从道路上通行。经村社、乡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李某便将王某诉至区法院。 承办法官唐运查阅案卷后发现,虽然案件标的额较小,但事件起因涉及因素较多,若简单判决处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并可能进一步恶化当事人邻里关系,激发后续矛盾。鉴于此,承办法官经多方协调,通知参与道路硬化的其余3人到庭,并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社负责人到庭协助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人逐一听取各方意见,辩法析理,从法理、情理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多角度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经过不懈努力,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庭退还部分集资款。 在执法办案中,区法院践行用法律为民办实事主旨,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镜头二:司法为民 贴心服务温暖民心 5月24日至25日,区法院为一名患癌当事人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调一起离婚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和好,该案从立案到调解历时仅两天。 李某与赵某是再婚夫妻,李某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因李某患有严重疾病“胰腺导管腺癌”,5月24日,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任艺敏初步阅卷后,心中充满疑惑,李某现身患重大疾病正是需要家人关心照顾的时候,为何要主动提出离婚呢? 带着疑问,法官第一时间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到离婚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愿,而是担心自己病情恶化,以后家人因为家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纠纷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联系赵某及其子女,考虑到李某身体状况,便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到区法院进行调解。 为解决李某的后顾之忧,法官决定在调解离婚纠纷的同时一并解决李某所担心的家产分割问题。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家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与赵某自愿和好,赵某承诺在李某患病期间关心照顾尽到扶养义务。 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区法院推出十条便民措施,具体包括: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深化移动微法院建设,让当事人感受“指尖诉讼”“掌上办案”便利;对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当日立、当日结”。对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只要材料齐全、真实,承诺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送达文书;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开展涉民工工资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一街镇一法官”服务活动;增设便民服务设施;开通档案查询窗口;推行免交执行立案生效证明;开展“我为群众送案款”活动。 镜头三:排忧解难 群众利益无小事 5月19日,区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2007年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收到了等待14年之久的赔偿款。 2007年,韩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倒张某父亲致其死亡。区法院于同年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判决韩某附带民事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后来韩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赔偿义务,张某于2010年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9月,张某再次向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韩某财产发现,除冻结韩某2万元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韩某依然联系不上,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听闻区法院执行悬赏机制解决“人难找、物难查”问题效果良好,在案件承办人的建议下,张某向区法院提交执行悬赏申请。执行悬赏公告发布不久后,迫于执行悬赏压力的韩某主动委托亲人来到区法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最终将该案赔偿款协商至8万元并约定两天筹款时间。5月19日,韩某家人来到区法院,按约全额支付执行案款,14年积案执行完毕。 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区法院出台《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执行案款清理方案》,共计清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到账案款6313笔,金额合计5.1亿余元,共计清理出案款到账后超过30日支付的执行案件及案款共计171件216笔。制定《执行时限管理办法》和《执行案款管理办法》《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开展历史长期未分案、长期未办结、长期未归档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措施制度化、长效化,让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本组稿件由记者黎明采写,图片由区法院提供)
2021-07-29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南川网讯 近日,南川区法院审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认为外卖骑手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送餐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伤,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某物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之一为餐饮服务,江某是该物流公司招用的送餐骑手。2020年4月10日,江某在骑摩托车送餐途中发生侧翻后受伤。同年6月12日,江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于同日向其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该人社局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向物流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同年10月23日,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江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物流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以某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南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外卖行业和外卖骑手随着互联网大数据高速发展而产生,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但也应基于以上原则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江某受物流公司的管理从事送餐业务,且从事餐饮服务业务也是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江某是某物流公司招用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江某受公司安排在送餐途中因雨天路滑,所骑摩托车侧翻受伤。依照前述规定,江某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仁海)
2021-07-21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揭牌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7月5日,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揭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将在“代表委员联络站”定期接待群众,并为人民群众提供法治宣传、听取民意、诉前调解等服务。 据介绍,“代表委员联络站”将以代表委员接待日形式,定期对公众开放,由驻站代表委员轮流值班,并支持驻站代表委员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情况问题,提炼总结形成意见建议,转化形成高质量建议、提案。 同时,“代表委员联络站”将通过统一配备“代表委员信箱”、公布联系电话等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为代表委员履职和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代表委员联络站”将分类建立接待群众来访、纠纷化解事项等台账,对群众反映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按程序跟踪办理。 此外,“代表委员联络站”还将聘请热心调解并具备较强调解能力的驻站代表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发挥驻站代表委员的政治优势、资源优势、专业优势,积极参加一站式建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信访答疑等便民诉讼服务。 揭牌仪式前,代表委员们听取了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情况介绍,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和“代表委员联络站”等。
2021-07-08宠物被撞起纠纷法院调解化矛盾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日前,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狗被车撞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化解了双方矛盾。 3月19日,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沿大观镇至木凉镇方向行驶,途中将杨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民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参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和宋某共同赔偿杨某4000元的调解合意。随后,宋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拒绝履行之前已经达成的口头约定,杨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诺的赔偿款。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宋某表示在案发当日,他不了解原告杨某所养的宠物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于造成宠物狗的死亡认为应该赔偿,但是事后了解相关规定后知道原告未具备养狗的资质,而且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遛狗时未对宠物狗拴绳,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正常行驶,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当初调解合意时并未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宋某拒绝履行。 原告杨某则认为,自己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已经在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诺赔付2100元并按约定当场将赔偿款转账给了宋某,同时宋某也承诺自行赔付1900元,这笔费用理应支付。 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刘小彬向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并未办理狗证,无法证明狗系杨某合法财产。其次,原告方除了证人证言外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宠物狗的价值。再次,杨某遛狗并未系狗绳,未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此外,在责任认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车辆存在违章的情况。 经调解,被告宋某同意将保险金赔付的2100元当场支付给原告杨某作为宠物狗死亡的补偿。
2021-05-20区法院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区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担当作为、加大举措,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大局,奋力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搭建平台 成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 4月13日,区法院“南平镇兴湖村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正式挂牌;4月21日,区法院南平法庭干警在示范点开展了一场法治宣传活动…… 区法院为何把兴湖村作为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试验田? 兴湖村是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的主战场,镇域、村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征地拆迁、厂社矛盾化解等社会治理任务。区法院从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服务引导老百姓逐步致富、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举措等方面,为兴湖村提供法律服务。 除了兴湖村,区法院还陆续在木凉镇汉场坝村、大观镇铁桥村、神童镇金钟社区、峰岩乡正阳村设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提供赠送法律书籍、支持打造法治文化微景观、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帮助打造法治文化宣传阵地、设置调解室等“订单式”服务内容,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每一个示范点的不同需求,区法院会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司法服务,每个示范点有固定的联络员进行一对一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根据《南川区法院乡村振兴示范点十个服务模式的初步实施方案》,区法院以一镇街一法官、指导培训课、矛盾纠纷化解现场会、典型案例、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司法建议、微信工作服务群、“一庭两所”联动、观摩庭审案件十个方面为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 下一步,区法院将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建立机制 推行“一镇街一法官”助力乡村社会治理 “土地流转费的问题困扰我们很久了,我们80多个农户被拖欠土地租金数十万元,希望法院能加大执行力度,让我们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月8日,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黄新带队来到河图镇,与乡镇干部、村民们就一起涉及农户较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座谈交流。座谈会上,涉案村社的村支书代表集体表达了诉求。 黄新告诉村民代表们,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企业债务较多,涉案较多,并向村民们解释了被执行人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听取了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村支书、到场律师意见后,黄新提出交付流转土地等具体执行方案,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场协商。座谈会结束后,黄新一行去到涉案项目现场实地查看情况,摸清涉案土地和被执行人资产情况,为案件执行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黄新是按照“一镇街一法官”机制对接联系河图镇的法官。 今年,区法院推出“一镇街一法官”工作举措,为全区34个乡镇(街道)各配备一名法官,结成定点服务对子。该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一镇街一法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抓落实,统筹划分区域,分别明确联系分管院领导及联络人。 4月9日,对接联系合溪镇的周仁敏法官走进合溪镇中心校向学生们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知识。乡镇干部群众表示,“一镇街一法官”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真正为群众办了许多实事,为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 “结对”法官们表示,今后还将加大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同时还将对乡镇干部、村综治专干、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教授其调解技巧及调解协议的规范拟写,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解决问题 破解一批乡村振兴中的难题 “冯法官,那真的是我们自己的林地、自己的树木,我们有林权证,马上坐车送过来让你看看。” “您别激动,你们二位年纪都大了,来城里也不方便,明天我们到村里开庭,再到山上实地瞧一瞧、看一看。” 4月7日,区法院法官冯超通过电话与年过七旬的当事人耐心沟通。 原来,之前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被告侵占了本属于自己的树木,造成了近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被告进行合理赔偿。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被告却称涉案林地、树木都是自己的。 鉴于当事人年龄较大,案件争议焦点涉及林地具体范围,为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法官前往当事人所在村社开展巡回审判,及时、有效地处理了该案。 在具体工作中,区法院着力破解一批乡村振兴中涉及农房改造、土地经营、乡村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难题。同时,深入基层,针对具体问题给出解决“良方”。 位于大观镇铁桥村的重庆瑞草茶业有限公司,每年采茶季可带动当地约400~500人就业,系当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熊小军带领全庭干警来到该公司,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买卖合同签订、集体土地流转、生产安全责任、劳工权益保护等各类司法疑问进行全面解答。 此外,民一庭还指定法官常态化对接联系瑞草茶业公司,不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提供法律风险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去年,区法院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事案件500余件,常态化开展赡养、继承、侵权等典型案件巡回审判,着力以司法服务乡村振兴。 (稿件由记者黎明采写,图片由区法院提供)
2021-05-19区人民法院送达阶段为农民工成功讨薪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日前,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在送达阶段成功化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帮助原告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张某在湖南长沙杨某承包的工地工作,在2018年年终结算时,杨某应付给张某工资7万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欠的工资,并向张某出具欠条。直到约定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约支付工资。 张某多次上门讨薪,双方也因为讨薪问题发生摩擦,杨某在2020年3月和10月共计向张某支付了5万元,对于剩余的2万元工资,张某多次上门协商均被拒绝。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某来到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咨询,法官刘小彬耐心向张某讲解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并当场立案。 根据办案经验,刘小彬告诉法庭送达工作人员,要利用案件送达时机向被告方释法说理,向被告方说明其拖欠工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送达人员结合案件的情况以及原告诉求,向被告说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经耐心释法说理,被告杨某当天从湖南返回南川并联系法庭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在办案人员的组织下,被告杨某当场支付所欠的工资2万元,并主动支付一笔利息。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原告张某当场向法庭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2021-05-13区人民法院为16名农民工兑付工资17万元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4月28日,区人民法院执结16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为16名农民工集中发放工资17万元。 在该案件中,陈某等16人受谭某雇请参与某工程建设,工程结束后,陈某等人一直未拿到工资,且多次向谭某追索工资未果,遂于2021年3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支付期限。 然而直到支付期限到期,谭某仍未支付工资,陈某等16人遂于4月22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当天就为他们开通了执行绿色通道,实现当天全部立案移交查控,并指定专人快速办结。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另有一起金某申请执行谭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已执行到位30万元,考虑到农民工工资关系到家庭基本生活,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人金某沟通协调,经金某同意,执行法官将该案执行到位案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月28日上午,陈某等16人来到区人民法院集中领取到了工资。从执行立案到发放工资,仅用时6天。
2021-05-06区人民法院实施政法服务便民10条措施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4月29日,记者从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开展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区人民法院推出政法服务便民10条措施,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增设便民服务设施,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打印机、饮水机、手机充电设备、老花镜等便民设施;针对主要纠纷类型,提供相应起诉状模板;增设导诉台,提供诉讼引导,为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 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优先立案窗口,为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提供优先立案服务。 开通档案查询窗口,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档案查询窗口,配置档案查询电脑,为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提供规范、便利的档案查询服务。 执行立案免交生效证明,当事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不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执行立案人员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或联系承办人等方式,主动核查裁判文书生效情况,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当日立、当日结”,对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只要材料齐全、真实的,承诺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送达文书。 提升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限,规范案件移送、流转程序,缩短案件移送、流转时长;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开展扣除审限抽查,提升办案效率。 加强巡回审判,为7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当事人或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主动上山下乡、进村入户开展巡回审判,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开展涉民工工资执行专项活动,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开通执行绿色通道,成立工作专班,优先办理涉民工工资执行案件。 开展“我为群众送案款”活动,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偏远地区等情况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承办人主动将执行到位的案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手上。 开展“一镇街一法官”服务活动,在全区34个乡镇(街道)分别选派一名员额法官进行定点联系,推动法院解纷力量向基层下沉。
2021-04-30200余万案款两日完成兑付区人民法院高效执行获点赞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近日,黄某来到区人民法院,为执行法官韦刚送来一面写着“一心一意为民办事、依法办案救困济危”的锦旗,表达对执行法官公正执法、高效办案的感谢。 2019年8月,黄某作为供货方与某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了价值508.371万元的《燃料油(重油)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按期如约供给了全部燃料油,但该公司在支付285万元后,以未收到甲方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223.371万元。黄某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10月9日将冶金建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因担心该公司转移财产而申请了财产保全。经保全中心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下有上千万元的资金,明显有履行能力,保全中心依法足额冻结了该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虽然银行账户被冻结了,但该公司仍无动于衷,试图拖延履行债务的时间。在自身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黄某基于合作关系,双方还是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223.371万元。 直到约定当天,该公司依然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货款。黄某在逾期支付的第一天便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黄某在执行大厅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初次接待笔录,写明了其货款已被足额保全的事实,执行大厅工作人员随即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此案分入简案快执通道,确定由执行法官韦刚办理。韦刚在收案后当即联系申请执行人黄某了解相关情况,在明确案情后,依法通过执行手段将该笔货款划拨兑付给黄某,从执行立案到兑付案款全程不到两日。 黄某的案例仅仅是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下用执行速度提高群众司法获得感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创新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就属其中之一。2020年执行大厅投入使用,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大厅“效率、精准、服务”的优势,将从执行查控阶段开始的繁简分流前移至立案、接待阶段,使执行简易案件的办理再次提速,保证简易案件平均在20日内结案,通过提升执行速度来提高群众司法满意度。
2021-04-28原告被告均是聋哑人法院调解请来手语翻译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原告和被告是否经过系统的手语学习?因为调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原告和被告是否识字?”4月21日,在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里正在进行一场特殊的调解,现场没有语言的辩论,只有承办法官冯骥的声音和一位手语翻译的现场演示。 原来,该案的原告和被告均为聋哑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为他们请来了区特殊教育中心副校长杨敏担任手语翻译。 该案原、被告婚后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前调解时,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放缓说话的语速,并通过手语翻译,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给予充足的时间让双方当事人通过手语翻译交换意见。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朱劲松介绍,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请手语翻译,是该院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的便民举措,今后,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更多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1-04-27区人民法院为7名民工集中兑付工资18万元
南川网讯 4月19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南川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等12案进行集中兑付,为7名民工集中发放工资及保证金等18万元。 据了解,韦某等7人原是该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后,一直拖欠7人工资及保证金等,且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致使韦某等人无法与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后韦某等人向南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汽车销售公司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支付上述款项,韦某等7人遂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该汽车销售公司,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联系不上,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干警通知韦某等人到场,表示希望申请人也能行动起来,配合法院共同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后经申请人举报,执行干警迅速行动成功将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拘传到庭。李某到庭后态度强硬,表示公司倒闭,没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工资。执行干警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面临的严重后果。经耐心释法说理和司法震慑,李某承诺愿意积极筹集案款,后经双方协商后,申请人表示愿意宽限时间让李某筹款。 4月19日,李某按约将18万元执行案款交付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来法院领取。7名申请人拿到被拖欠一年多的工资后高兴不已,向执行干警连声道谢,称赞执行干警高效办案、司法为民。 (谢建国)
2021-04-23区人民法院“一镇一法官”助力乡村社会治理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4月8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黄新来到河图镇,与乡镇干部、村民们就一起涉及农户较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交流。 交流中,一位村民代表提出了诉求:“我代表我们村80多名农户发表意见,土地流转费的问题困扰我们很久了,我们80多名农户被拖欠土地租金数十万元,希望法官能为我们提出法律建议,让我们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黄新了解情况后,详细将该案进度、被执行人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村民进行了讲解,提出了交付流转土地等具体执行方案,并前往涉案项目现场实地查看情况,摸清涉案土地和被执行人资产情况,帮助案件执行顺利推进。 其实,像黄新这样的联系法官,在全区每一个乡镇(街道)都有一位,这得益于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的“一镇一法官”服务模式。 今年3月,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一镇一法官”服务模式,在全区34个乡镇(街道)分别选派一名法官进行定点联系,结成定点服务对子,定期或不定期到联系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工作,让“一镇一法官”成为法院与基层党委政府、村社和群众沟通交流的纽带。 根据“一镇一法官”的工作内容,联系法官要协同基层党委政府推进诉源治理工作,释法明理争议较小的普通民事纠纷,参与重大案件、群体性纠纷、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深入联系乡镇(街道)开展“五进五促”活动,为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协调开展审判事务。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推送典型案例,推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助力乡村依法振兴。 此外,联系法官还将根据乡镇(街道)的需求,加大对镇村干部、基层人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和综治网格员的法律培训和指导,增强法治思维,丰富法律素养,提高镇村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
2021-04-20区人民法院排忧解难暖民心 为民服务显真情
■ 记者 黎明 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区人民法院将教育整顿作为一场强化“为民服务”宗旨意识的思想洗礼,作为一场自我革命、永葆清正廉洁政治本色的担当之举,作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法院队伍的“必修课”。 老人赡养费执行到位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不仅帮我拿到了赡养费,还送到我家中来。”3月11日,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执行到位的案款送到88岁的老人王某家中。 王某是一起赡养纠纷的申请执行人,年近九十,行动不便,承办人便驱车前往王某住所了解相关情况并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某的儿子王某一到场。 王某一到场后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考虑到老人刚出院且卧病在床,执行干警当即将王某一拘传回法院。 回到法院后,执行干警向王某一释法说理,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王某一情绪渐渐平复,并认识到自己拒绝赡养老人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3月11日,王某一筹齐案款并主动交付至法院。 收到案款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这笔案款送到老人手中。 跨行政区域巡回审判 近日,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秦伟一行,在武隆区赵家乡香房村跨行政区域巡回审理了一起行政处罚争议案件。 2020年8月26日,该村村民罗某因邻里纠纷与同村村民杨某发生口角并将杨某打伤,2020年9月9日,武隆区公安局对罗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罗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隆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考虑到本案原告罗某年近六十,杨某更是87岁高龄,均居住于偏远山区,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该案。 庭审中,法官就争议焦点、行政机关举证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的庭审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原告提出的问题,结合案情和法律进行了答辩。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过程历时两个多小时,现场群众认真旁听,秩序井然。 此次巡回审判实现了面对面的法治宣传,将法律送到离群众更近的地方,让群众了解行政审判,在具体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威严和公平正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群众有什么纠纷,不用跑法院法庭,我们上门立案、就地审理,能有效减轻群众诉累,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说。 开门纳谏接受群众监督 “建议通过定期举行升旗仪式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加强对干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建议要加强基层法庭建设,加大巡回法庭审判力度,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解决老百姓诉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建议进一步加强法院干警的政治教育,提升法院干警的政治素养;进一步思考如何在乡村振兴中体现法院作为、法律作用,并作出探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 3月22日,区人民法院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律师代表、人民陪审员、案件当事人代表、特邀监督员代表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会后,区人民法院认真梳理研究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研究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到教育整顿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确保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取得实效。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延伸司法触角,强化便民利民举措,及时回应和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区人民法院还通过重温入党誓词、院长讲党课、警示教育、组织退休干部开展红色教育等活动,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向更深更实。
2021-04-16我区首个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挂牌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4月13日,区人民法院首个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在南平镇兴湖村挂牌。 2020年,区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事案件500余件,常态化开展赡养、继承、侵权等典型案件巡回审判,牵手乡镇学校开展“我为规则点赞——法在我身边”实践活动等,着力以司法服务乡村振兴。 今年,区人民法院以司法服务作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在木凉镇汉场坝村、大观镇铁桥村、南平镇兴湖村、神童镇金钟社区、峰岩乡正阳村设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提供赠送法律书籍、支持打造法治文化微景观、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帮助打造法治文化宣传阵地、设置调解室等“订单式”服务内容,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们根据每一个示范点的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司法服务,每个示范点还有固定的联系领导和联络员一对一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杰说。 区人民法院院长孙养统参加挂牌仪式。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