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具体情况,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依法判决孩子生父陈某支付抚养费,孩子由母亲张某继续抚养。
张某与陈某非婚同居生育一子陈某一,同居期间,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张某遂带走陈某一,并与陈某分居多年。后来张某检查出患有肝细胞癌及慢性乙型肝炎,一己之力难以保障陈某一的学习生活,遂将陈某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一随自己生活。陈某则表示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认为张某所患疾病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
区法院审理认为,自陈某、张某分居后,陈某一一直跟着张某和张某母亲一起生活,已经习惯了一直以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张某所患疾病,从医院的病历来看,经手术治疗,目前恢复良好,且张某现身患疾病,需子女在身边给予精神寄托,若失去孩子抚养权,可能会对其造成打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陈某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前,陈某都需要给予孩子抚养费用。遂依法判决:非婚生子陈某一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陈某一抚养费1000元,至陈某一满18岁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本案相较于一般的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而言,特殊情况是张某患有疾病,肝细胞癌和慢性乙型肝炎。在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母方不享有抚养权。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所患病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母方是否应享有抚养权。本案中,原告所患病症并非严重到难以承担子女抚养权的地步,不是如同精神病、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等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情形,经过手术治疗,原告病情得到缓解,并且考虑到,子女一直由张某抚养,母子之情不可断然切割,孩子在身边还能给母亲精神寄托。故最终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承担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于一方患有疾病难治,就不应让孩子继续跟随这一方生活具有很大的误解,丧失抚养权的疾病包括如:精神病自己无法自理、严重结核病等高传染性疾病等,但处理抚养权纠纷最重要的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只要把握好这个原则,相信孩子就能在法律摇篮中健康成长。
吴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