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投资款却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12-01 09:54:34 来源:南川网
新闻摘要: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普通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原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普通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代持股协议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

  2016年3月1日,彭某与张某签订《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约定某医院的投资资本为750万元,原始股东彭某占股60%,出资额450万元,其中张某占彭某名下股份的6.67%,出资额30万元,占医院总投资资本的4%,认缴出资额30万元,张某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

  因为彭某收到投资款以来,一直未给张某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以及张某没有分红等一系列原因,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股东权利,遂将彭某起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在收取张某的出资后未向其他合伙人披露该协议内容,也未依法向张某告知该医院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按该医院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亏损分担等。彭某仅依据案涉《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收取了张某的30万元出资,未履行该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彭某的上述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综上,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被告彭某返还原告张某投资款30万元。

  (杨贞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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