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私改入户大门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恢复入户大门原状,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吴某、杨某是我区某小区同一层楼的业主。吴某于2021年4月装修入住。同月,邻居杨某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在装修过程中未与吴某协商便私自更换入户大门,将大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吴某认为杨某私改入户大门的行为严重妨碍其本人和家人出行,并存在安全隐患。吴某多次表示反对,物业部门也要求杨某进行整改,杨某均未进行整改。吴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袁经盛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入户门进行全面的现场查看,发现双方房屋对门对户,共用同一通道,该通道宽度约1.24米(即在双方入户门关闭的状态下,仅相隔1.24米)。由于杨某将入户大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其入户大门半开时(开门45度),间隔吴某房门0.6米;该门全开时(开门90度),间隔吴某房门仅仅0.3米。虽杨某在房门上加装链条,限制房门打开角度,但该链条可从房屋内部自由拆卸。同时,法官还向物业了解到,根据开发商规划和设计图纸,只要是对门而居的房屋,为了安全起见,其双方入户大门原始状态即均为内开状态。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邻里关系,为维护邻里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决定开展息诉调解,告知杨某其行为不当之处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过现场查看发现,杨某入户大门的更改还可能妨碍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的正常使用,且通行距离过窄的确存在安全隐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主动将入户大门恢复原状,吴某自愿撤回起诉。近年来,私改入户大门引发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入户门归业主所有,更换或者安装入户门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需求,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