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市民田某经过公共道路时摔倒受伤,要求在该道路上排放油污的餐馆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馆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000余元。
2020年6月,田某步行至我区某巷子时,因路面油污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右侧内踝、外踝等多处骨折。该路段路面油污系由该巷一餐馆后厨排放。田某认为,餐馆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肆意将油污排放于公共路面,导致自己受伤,遂将餐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餐馆认为,田某的摔伤与餐馆排放油污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经现场勘察、多方核实以及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摔倒的具体原因,但被告餐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餐馆将未经处理的餐厨油污直接对外排放至公共通行道路上自行放置的桶内,导致油污渗漏至路面并形成深色印迹,表明油污乱排及渗出现象形成已久,其乱排餐厨油污造成公共道路污染的行为,增加了该路段的通行困难。同时,根据田某提交的事发道路视频和餐馆提交的事发道路照片,至少能够判断出事发时田某通行的下坡道路有部分路面浸水未干,路面凹凸不平,且道路周边有青苔。上述因素均可能导致原告通行时摔倒。在本案中,餐馆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油污,有妥善处理的义务;而田某作为了解路况的成年人,其在通行时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综合考虑上述原因,法院认为田某的摔伤由餐馆负80%的责任为宜。
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餐馆赔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41446.96元,并承担诉讼费1850元。
(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