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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二、学习重点(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二)党内法规1.认真学习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深刻理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2.认真学习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熟悉掌握党的组织结构、组织体系以及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定位、产生运行、职权职责。3.认真学习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深刻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丰富内涵,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4.认真学习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深刻理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5.认真学习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三)国家法律1.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熟悉掌握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增强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等,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增强依法斗争本领。3.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增强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4.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5.认真学习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深刻把握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推动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6.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深刻把握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7.认真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维护公正司法;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工作。三、工作措施(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

2022-11-2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文如下。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责任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查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2022-11-23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主要内容如下。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为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向着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三)总体目标建设法治中国,应当实现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党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五)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并将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凝练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三、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律法规案。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保证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社会治安等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针对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法律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2025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的轮训。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完成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于2022年上半年前编制完成并公布。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十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机制,健全综合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海事等专门法院建设,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改革诉讼收费制度。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十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十四)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十五)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十六)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十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十八)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央和省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十九)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二十)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二十一)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二十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二十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学科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八、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更好维护和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二十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统一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健全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支持两岸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运用法治方式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二十五)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二十六)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快推进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官兵急盼重点立法项目。有力有序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完善军事立法计划管理制度。健全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完善军事法规制度定期清理机制。推动军事法制信息化建设,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系统各领域主干法规制度改革,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健全各领域配套法规制度,构建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明确军事法规执行责任和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军营创建活动。持续实施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工程,组织编写全军统一的军事法治理论教材。加强军事法治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创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方式,构建常态化规范化军事法治监督体系。构建依法治军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军委依法治军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和调整完善专门的军事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党领导军队政法工作机制,强化军委政法委功能作用。完善军事司法制度。九、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二十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开展深入研究和宣传,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二十八)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二十九)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总结和提炼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三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做好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2022-11-2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十二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十二站,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张文显,就“总结篇”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完美收官,不容错过↓↓↓ 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小治小宝寻法记,下一次见!

2022-08-2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十一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十一站,邀请到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周佑勇,就“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8-11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十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十站,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黄文艺,就“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8-05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九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九站,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黄文艺,就“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7-2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八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八站,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黄文艺,就“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7-07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七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七站,邀请到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周佑勇,就“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7-02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六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六站,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甘藏春,就“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6-28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五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五站,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马怀德,就“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

2022-06-2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四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四站,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甘藏春,就“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12站打卡之旅,站站精彩!每天上午10:30,敬请期待!出 品 法制网

2022-05-2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三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 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 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三站,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李林,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   

2022-04-1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二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二站,邀请到了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张文显,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    

2022-04-13

小治小宝寻法记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谈”第一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一周年之际,一场精彩绝伦的权威访谈闪亮登场!今天,小治小宝寻法记第一站,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首席专家李林,就“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来和我们互动答疑!戳视频,我们一起出发吧↓↓↓    

2022-03-25

空气炸锅做菜健康吗?

     由于方便快捷,空气炸锅已经成为厨房新宠儿。使用空气炸锅烤制脂肪含量高的食物时,能直接利用食物中的油脂,达到无须放油就获得良好口感的效果。   而且相较于传统油炸方式,空气炸锅的烹调方式可以保留更多的维生素B1。确实需要注意的是,空气炸锅烹调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时,可能会产生丙烯酰胺(2A类致癌物),但致癌证据有限。而且不管以什么方式加工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时,只要温度超过120℃都会产生丙烯酰胺,并不仅限于空气炸锅。如果有此顾虑,尽量减少使用空气炸锅烹调薯片、薯条等食物。

2022-03-23

区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服务重点项目建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旧城改造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完成案涉房屋的腾空、移交,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推进了南川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重点项目建设。   2010年9月,原告南川区某群众团体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该群众团体所有的位于东街的部分楼房、门面、餐堂、库房等共计12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该公司,双方对租赁标的、租金、期限以及其他事宜作出详细约定,随后该公司就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添附,用以经营茶楼、餐厅、足疗以及其他业务。   2019年4月,因实施“重庆市南川区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求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该补偿方案明确旧城改造项目位置及范围,该公司租赁的房屋虽不属于征收范围,但被纳入东街片区整体打造。   2020年4月,由于“东街百货公司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持续推进,致使该公司所租用部分的门面、餐馆、茶楼等被占用,该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双方就此因租金缴纳及合同解除事宜发生纠纷。次年6月,该群众团体诉至区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下欠租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过法院法官多次现场勘察、组织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自法律文书签字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房屋。   然而,由于案涉房屋租赁面积较大、使用时间较长,房屋腾空事宜在实践中面临重重阻碍,房屋退还时间也一拖再拖,当事人权益面临受损,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推进辖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区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组织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现场确认,腾空案涉房屋内所有可移动物品,顺利将案涉房屋移交该群众团体,化解根源问题。   (卢爽)

2022-02-28

餐馆油污致路人滑倒骨折告上法院获赔4万元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市民田某经过公共道路时摔倒受伤,要求在该道路上排放油污的餐馆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馆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000余元。   2020年6月,田某步行至我区某巷子时,因路面油污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右侧内踝、外踝等多处骨折。该路段路面油污系由该巷一餐馆后厨排放。田某认为,餐馆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肆意将油污排放于公共路面,导致自己受伤,遂将餐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餐馆认为,田某的摔伤与餐馆排放油污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经现场勘察、多方核实以及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摔倒的具体原因,但被告餐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餐馆将未经处理的餐厨油污直接对外排放至公共通行道路上自行放置的桶内,导致油污渗漏至路面并形成深色印迹,表明油污乱排及渗出现象形成已久,其乱排餐厨油污造成公共道路污染的行为,增加了该路段的通行困难。同时,根据田某提交的事发道路视频和餐馆提交的事发道路照片,至少能够判断出事发时田某通行的下坡道路有部分路面浸水未干,路面凹凸不平,且道路周边有青苔。上述因素均可能导致原告通行时摔倒。在本案中,餐馆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油污,有妥善处理的义务;而田某作为了解路况的成年人,其在通行时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综合考虑上述原因,法院认为田某的摔伤由餐馆负80%的责任为宜。   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由被告餐馆赔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41446.96元,并承担诉讼费1850元。   (卢爽)

2022-02-25

区法院:温情回访化矛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法官在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后,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功能,通过家事纠纷回访制度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由于孩子抚养问题再次产生矛盾,立即上门回访,促成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次生矛盾。   1月10日,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严某一由严某抚养,婚生女严某二、严某三由张某抚养,双方还对抚养费、探视权及共同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协议。法院于1月18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结案后,双方因张某未及时接走严某二、严某三发生纠纷,严某称要将两个孩子送去派出所过年。承办法官任艺敏了解相关情况后,担心两个孩子春节期间无人照看,便分别上门走访严某、张某,与他们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张某承诺过完年后接走孩子。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上门回访、化解矛盾的行动表示称赞。   婚姻家庭案件回访制度是区法院的特色制度之一,旨在对结案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及思想状况进行跟踪了解,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进行回访,能够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给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张海娜)

2022-02-11

法官上门为行动不便当事人送案款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上门将2万元执行案款送到行动不便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家中。   2011年,李某与罗某、刘某等人发生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法院判决,罗某、刘某等人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56313.9元。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未获得赔偿,且家庭生活困难,遂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到位558464.21元以外,剩余的赔偿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执行法官依然没有放弃,从2015年开始一直关注此案。考虑到被执行人刘某在执行过程中曾表示愿意尽力处理此事,执行法官遂多次将被执行人刘某传唤至法院,从法理、情理、道理方面向被执行人刘某阐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带来的严重后果,希望其尽自己最大努力履行该义务。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刘某表示只能每年年底支付2万元,并承诺每年按此约定履行义务。去年,刘某因疫情导致收入锐减,腊月二十八才将该款送至执行局,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李某行动不便,便将此次执行款送到申请人家中,李某家属接过法官送来的执行案款后表示:“谢谢你们给我们送来执行款,让我们能过个安心温暖的春节”。   近年来,区法院执行局坚持对涉民生执行案件优先执行、及时兑现,时刻关注当事人生活境况,尽最大力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执行“利剑”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李雄)

2022-02-10

区法院:找准工作切入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日前,区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奋力开创南川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区“三会”精神,围绕发展蓝图找准法院工作切入点、着力点,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南川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贡献力量。   据介绍,该院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犯罪。紧盯涉黑涉恶案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影响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在保障产业发展方面,该院将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对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及特色产业司法保护力度。保障“一园四组团”发展,妥善审理涉工业园区企业劳动用工争议、金融债务、内部股东权益纠纷及企业融资纠纷等案件,支持园区企业多渠道融资,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利用“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规上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为我区招商引资、企业落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切实保障景城乡融合发展,服务保障新城开发和旧城提档升级,助力城市建设。妥善审理涉农村地区高速公路、客货线路、水利、电力、通讯网络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助推补齐农村发展短板弱项。依法审理农村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纠纷案件,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助力文旅融合升级版,加强旅游巡回法庭建设,不定期安排专业法官深入辖区开展涉旅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快速、高效化解旅游矛盾纠纷,为游客提供集成式、一站式诉讼服务,保障游客权益。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把人民法庭建设、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培育等作为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实,持续增加农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妥善处理涉“三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乡村产业发展等领域传统纠纷及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业态纠纷,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工作。   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将诉源治理和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统筹起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深化拓展“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广泛对接基层网格员、乡贤调解员力量,形成基层多元解纷网络,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推动创建无讼村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注重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线上办案合作,促进案件信息、电子送达、律师服务等司法信息横向交流,在诉讼服务、远程调解和庭审等方面强化工作协同。加强调研协作,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营经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共同挖掘培育并发布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的案例。

2022-02-09

开展宪法宣传 护航学生成长

        12月2日,区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的教师在课堂上为学生讲解宪法知识,培养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良好习惯,不断提高学生法治意识。   赵忠康 摄

2021-12-06

区法院司法警察开展实弹射击训练

       区法院司法警察开展实弹射击训练。雷桂 摄   南川网讯 11月28日,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全体人员在我区战训基地开展实弹射击训练,提升一线司法警察执法水平和警务实战技能。   参训司法警察首先学习了实弹射击训练相关理论知识,随后在战训教官的指导下,开始实弹射击训练。   “计时一分钟!枪弹结合,装填子弹,快速出枪,拉动扳机,上膛,射击!”随着教官一系列口令下达,司法警察在枪支射击安全员的保障下,完成了枪弹结合、瞄准、射击等一系列实弹射击动作。   此次实弹射击训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区法院司法警察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打下基础。   (雷桂)

2021-12-03

支付了投资款却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法院怎么判?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普通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代持股协议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   2016年3月1日,彭某与张某签订《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约定某医院的投资资本为750万元,原始股东彭某占股60%,出资额450万元,其中张某占彭某名下股份的6.67%,出资额30万元,占医院总投资资本的4%,认缴出资额30万元,张某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   因为彭某收到投资款以来,一直未给张某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以及张某没有分红等一系列原因,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获得股东权利,遂将彭某起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在收取张某的出资后未向其他合伙人披露该协议内容,也未依法向张某告知该医院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按该医院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亏损分担等。彭某仅依据案涉《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收取了张某的30万元出资,未履行该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彭某的上述行为存在违约,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综上,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签订的《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被告彭某返还原告张某投资款30万元。   (杨贞轶)

2021-12-01

区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案款63万元

    南川网讯 11月18日,区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举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在两名市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执行干警现场为7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案款发放手续,共计发放执行案款63万元。   市人大代表王晓娅表示:“执行案款集中发放体现了南川法院对民生案件的重视,依法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亲眼见证了法院执行工作,特别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易,我们要为南川法院的执行干警们点赞!”   截至11月17日,今年区法院已向当事人支付执行案款14260.94万元。   下一步,区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重点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关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黄媛媛 张思莹)

2021-11-29

更改入户门方向影响邻居通行 法院调解恢复原状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私改入户大门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恢复入户大门原状,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吴某、杨某是我区某小区同一层楼的业主。吴某于2021年4月装修入住。同月,邻居杨某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在装修过程中未与吴某协商便私自更换入户大门,将大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吴某认为杨某私改入户大门的行为严重妨碍其本人和家人出行,并存在安全隐患。吴某多次表示反对,物业部门也要求杨某进行整改,杨某均未进行整改。吴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袁经盛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入户门进行全面的现场查看,发现双方房屋对门对户,共用同一通道,该通道宽度约1.24米(即在双方入户门关闭的状态下,仅相隔1.24米)。由于杨某将入户大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其入户大门半开时(开门45度),间隔吴某房门0.6米;该门全开时(开门90度),间隔吴某房门仅仅0.3米。虽杨某在房门上加装链条,限制房门打开角度,但该链条可从房屋内部自由拆卸。同时,法官还向物业了解到,根据开发商规划和设计图纸,只要是对门而居的房屋,为了安全起见,其双方入户大门原始状态即均为内开状态。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邻里关系,为维护邻里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决定开展息诉调解,告知杨某其行为不当之处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过现场查看发现,杨某入户大门的更改还可能妨碍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的正常使用,且通行距离过窄的确存在安全隐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主动将入户大门恢复原状,吴某自愿撤回起诉。近年来,私改入户大门引发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入户门归业主所有,更换或者安装入户门系个人权利,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相邻人意见,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需求,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卢爽)

2021-11-11

区法院:“小公民法律课堂”进校园

          “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在为学生普法。 记者 黎明 摄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某位小学生,从自家阳台扔下一个啤酒瓶,砸中楼下无辜行人,造成该行人颅骨骨折重伤,住院近一年,医疗费近10万元,费用由学生父母支付……”10月29日,区法院“小公民法律课堂”宣讲团成员秦丹丹以《爱国遵规守法纪,争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给水江镇宁江小学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就在此前一天,“小公民法律课堂”走进水江镇中心校,宣讲团成员高敏给该校师生上了一堂名为《预防校园欺凌,健康快乐成长》的普法课。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素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推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四个一建设”工作机制,即建设一个小公民法律课堂、一支法治教育队伍、一套法治教育标准课件、一间法治教育工作室。为此,区法院将“四个一建设”工作机制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打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科学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护航。   区法院的“小公民法律课堂”讲师团有5名成员,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管办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组成,采用“法院课堂”“校园课堂”“社区课堂”等形式面向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及家长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观念,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2021-11-04

播下法治的种子

        10月23日,区法院迎来一批可爱的“小客人”,92名儿童走进法院“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法院干警详细为孩子们介绍了法院工作职能、法徽、法袍、法槌以及生活中基础法律常识等。随后,孩子们在审判庭聆听了简单的模拟庭审,法官与小朋友们进行法律问答互动,让孩子们感受法庭的庄严、法律的神圣,引导孩子们从小学会诚实守信、保护自己、远离违法犯罪,在他们心中播下遵纪守法、文明向善的种子。吴东阳 摄

2021-10-29

区法院执行法官解难题 申请人送锦旗致谢

     南川网讯 10月8日,市民李某乘坐轮椅将一面锦旗送到区法院,称赞法官“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感谢区法院两年来对自己的关注关心、执行法官四处奔波协调让其在国庆节前顺利拿到全部案款以及争取司法救助金、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家庭困难。   2017年初,李某受李某甲雇请拆除房屋中的旧木料,在拆除过程中不慎从房顶摔下,经多次转院医治后最终鉴定为二级伤残,从此李某便乘坐轮椅出行。2018年,李某将李某甲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甲赔偿李某60万余元。因李某甲未按文书规定支付赔偿款,2019年,李某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甲本是年近八旬的老人,区法院在执行到位4万余元后,调查发现李某甲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另一方面,李某受伤后收入微薄,独自抚养的两个孩子正在上中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鉴于此,区法院经过努力争取,为李某成功申请到1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同时与被执行人李某甲家属耐心沟通,督促李某甲积极筹款履行赔偿义务。   此外,区法院还与区民政局、区教委、区残联等部门会商研讨李某家庭的帮扶方案,解决了孩子上学问题、家庭成员住房问题,并在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政府补助、民政救济等方式解决李某困难。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李某和孩子的生活得到保障,对此,李某感到十分欣慰,给区法院送来锦旗以表谢意。(吴东阳)

2021-10-20

“一庭两所”联调机制化解矛盾 原告当场撤诉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近日,区法院鸣玉法庭借助“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联合黎香湖片区司法所在乾丰镇九台村调解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场撤诉。   72岁的尧某是乾丰镇九台村村民。1999年尧某去新疆打工,当时考虑到家中承包地暂时无人耕种、林地无人管理、房屋没人居住,尧某决定将家里的房屋、林地、承包地临时交由同村的尧某甲和尧某甲的母亲管理,同时将《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结婚证》和一本存折交由尧某甲代为管理。   今年3月17日,尧某回到家中,要求尧某甲将所委托代管的房屋、承包地、林地交还自己。但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尧某甲不愿交还代为保管的房屋、承包地、林地。   纠纷发生后,双方在村调委会的调解下达成共识,由尧某甲将在尧某存折上取用的存款6000元立即返还给尧某,并签订《代管协议》,约定只要尧某在家居住生活、耕种,尧某甲就立即交还尧某房屋、承包地、林地及相关证件。达成协议后,尧某甲拒不履行交还尧某住房、承包地、林地及相关证件。尧某于今年7月1日向鸣玉司法所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尧某甲依然拒绝交还,尧某遂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调解过程中,尧某甲称并非自己不想将《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结婚证》交回,因为尧某对外宣称自己想侵占尧某的财产,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且在村里调解以后,尧某依然没有停止这样的行为。   鸣玉法庭法官唐运和黎香湖片区司法所所长蒋志强耐心听取双方陈述,理清矛盾源头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耐心讲解民法典中有关法律法规。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何况你们本是亲戚关系,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作为长辈,要讲道理,不能凭空说事。作为晚辈,要尊重老人,不能耍脾气,执拗办事。”经法官耐心调解,消除了双方的误解和隔阂,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此前签订的《代管协议》,案涉房屋、林地、承包地由尧某自行经营、管理。原告尧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当场撤诉。   今年以来,区法院认真落实市高法院“六项”强基导向工作,深化拓展“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人民法庭均与驻地派出所、司法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常态化联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力促案结事了。

2021-10-18

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区法院:赔偿并公开道歉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和不当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法判决发布者向被侵权人赔偿500元,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声明赔礼道歉。   韦某曾在罗某手下做工,工程结束后,罗某认为工程不合格,便向韦某降价支付了工资。韦某认为罗某未按照承诺付款,便在微信中发布了朋友圈,言语中带有脏话,并附上了罗某的照片,在照片上注明“这个人大家做涂料工都要注意,他是个说话不算话的人不能信任,吃工人下力钱良心何在”。韦某的工友随后将该条朋友圈转发到自己的抖音中,罗某看到后认为韦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于是起诉至区法院,要求韦某删除所发的朋友圈及抖音中对自己诬蔑、诽谤的不当言论并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名誉损失费5000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微信、抖音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公民发表的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虽然韦某在庭审中称起因是罗某亏欠韦某工资,但这并不能成为韦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不当言论的正当理由。韦某通过在网络空间向不特定多数群体散布贬损罗某名誉的信息,对罗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罗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韦某事后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区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韦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罗某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在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损失500元。   (甘悦倩)

2021-09-08

区法院新一批家事调查调解员受聘“上岗”

     南川网讯 8月27日,区法院举行家事调查调解员聘任仪式暨岗前业务培训会。   聘任仪式上,民一庭副庭长、家事合议庭员额法官严小光宣读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聘请周锡容等10人为家事审判调查调解员的通知》。新受聘的10名调解员通过自愿报名、乡镇推荐的方式,从中选聘具有热心调解工作、丰富基层工作经验和较强调解工作能力的基层工作人员、退休职工或妇女工作者。   严小光对区法院家事纠纷审判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并对家事纠纷化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好家事调查调解工作向家事调查调解员提出具体建议。   严小光根据多年家事纠纷审判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届家事调查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家事调查调解员纷纷发言,相互交流探讨,交换意见建议。   家事调查调解员阳晓磊针对调查调解工作中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的撰写提出改进意见,还就基层家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的矛盾化解发表看法;家事调查调解员但美霞针对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中涉及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咨询。大家表示,将加强法律学习特别是对民法典的学习,提升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工作,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幸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卢爽)

2021-09-01

区法院“老马工作室”:一站式多元解纠纷

            区法院“老马工作室”工作人员在调解纠纷。 记者 黎明 摄   ■ 记者 黎明   今年5月,区法院创新为民办实事重要举措,全面设立“老马工作室”,协调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截至目前,“老马工作室”共计办理诉前调解案件1614件,诉中调解案件338件。   多方联动调处机制:   为百名农民工“讨薪”600万   前不久,在区法院“老马工作室”调解下,4家实际施工人拖欠10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600多万元系列案执行完毕。   唐某某等100名农民工在我区某职工宿舍楼项目工地上工作。但在该项目建成后,4家实际施工人却下欠他们劳动报酬600多万元未付。唐某某等人将4家实际施工人起诉至区法院。在收到唐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的起诉请求后,区法院“老马工作室”建立了多方联动调处机制。   与司法行政机构对接,积极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助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与区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通过“重庆法院易解平台”将该系列案件移送至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经调委会调解,农民工代表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与4家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代理人共同确认欠薪金额并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通过“重庆法院易解平台”申请在线司法确认,经由区法院法官通过音视频进行在线审核,进行司法确认;与劳动监察大队对接,协助劳动监察大队督促4家实际施工人兑现案款;与区法院执行局的对接,及时督促执行局对该系列案件的执行申请快速收立案以及执行,现该系列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以前调解纠纷要各方当事人现场参与,现在可以通过网上音频和视频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参与纠纷化解,极大方便群众。”区法院“老马工作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立案庭法官冯骥介绍,这也是“老马工作室”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矛盾纠纷双方登录重庆市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进入易解平台申请调解,“老马工作室”即可进行远程音视频调解,当事人可实时获得司法服务。截至目前,区法院“老马工作室”共计办理在线音视频调解案件123件。   冯骥介绍,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可通过易解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当事人可足不出户,在家、在单位参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则由调解员线上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并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同步在线审查调解协议及相关证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立即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在线回传,调解员和当事人均可立即取得加盖法院签章的生效裁定书。   探索多元解纷工作经验:   打造诉调对接“金字招牌”   区法院制定了《全面设立“老马工作室”扎实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案件筛选、诉非分流、诉调对接等一系列运行机制,根据纠纷类型、阶段和程序分流至“老马工作室”进行调解。   加强对调解结果、协议确认、调解未成功案件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最大限度实现经“老马工作室”调解的案件诉前成功化解、诉中调解结案、执行“应执尽执”,力促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多元解纷工作经验,坚持品牌引领,打造解纷特色样本,打响品牌知名度,建立良好口碑,通过“老马工作室”统领驻院调解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   下一步,区法院将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打造诉调对接“金字招牌”。

2021-08-20

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两男子获刑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银行卡,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等8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重庆银行卡等11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秦丹丹 杨帅)

2021-08-19

手握拆迁款却住牛舍法官两小时劝说搬离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法官冯超到对接联系的白沙镇参与化解了一起涉及赡养老人和住房安全的矛盾纠纷,经耐心劝解,当事人决定带着年迈母亲搬离牛舍,到安全、宜居的房屋居住。   杭某是白沙镇某村村民,其原来居住的房屋早年不慎发生火灾,仅一旁的牛舍没有被烧。当地政府、村社根据国家政策为其修建了安置房,新房建成后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杭某因此获得房屋补偿款五十余万元。然而,在领取补偿款后,杭某并没有购置新的住所,而是带着年近九旬的母亲回到老屋旁的牛舍中居住生活,牛舍条件简陋,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村社工作人员屡次上门劝说,杭某都拒绝搬出。   乡镇工作人员联系冯超说明相关情况后,冯超立即赶往杭某的居住地,协同当地政府、村社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杭某及其母亲居住的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并在查看结束后耐心地与杭某沟通交流,全面了解杭某的想法和需求,告知其牛舍存在较大安全问题,随时有坍塌的风险和可能,威胁其本人和母亲的生命安全。同时向其解读南川区政法部门于去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的通告》,其中明确要求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杭某现在有能力但是拒绝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的行为不妥,严重者甚至有虐待家庭成员的嫌疑。希望杭某能够主动搬离危房,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合理使用房屋补偿款,照顾好自己和年迈的母亲。经过两个小时的耐心劝解,杭某最终同意搬离,并于4日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带着母亲离开牛舍,寻找安全、宜居的住所。   冯超到白沙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是区法院“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的缩影。今年3月,区法院建立“一街镇一法官”工作机制,在全区34个乡镇(街道)分别选派一名员额法官进行定点联系,常态化提供司法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进行法律培训指导、服务乡村振兴,推动法院解纷力量向基层下沉,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诉外。目前,该项工作稳步推进,法官到乡镇街道对接开展工作已成常态。(卢爽)

2021-08-17

罚款95000元!区法院严惩虚假诉讼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发现,当事人为独占拆迁补偿款,伙同多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区法院依法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四人分别处以罚款5000至50000元不等。   2000年,曾某与梁某离婚。2012年,曾某与唐某登记结婚,后二人离婚。2020年,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与曾某婚前共同修建的房屋(即本案房屋),区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系曾某与梁某共同财产。不久后,一个名叫陈某甲的人起诉到区法院,称2017年曾某父亲已经将该房屋卖给了他,曾某父亲已去世,曾某一直拒不交出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曾某退还房款4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   首次开庭时,曾某称病未到庭,唐某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唐某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二人结婚证复印件)。唐某提出曾某同意立即退还陈某甲61万元,但房屋要归曾某一人所有。因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被告态度存疑,法庭另行确定了开庭时间,要求曾某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庭审,曾某到庭参加诉讼。陈某甲举示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收条、借条,并申请证人何某、陈某乙出庭作证,欲证明2017年曾某父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陈某甲,陈某甲因资金不足,在何某处借得48万元支付房款一事。   然而,陈某甲及两名证人在庭上陈述却不合常理,《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中字迹也明显不符。庭后,承办法官向何某再次说明证人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何某当场承认,自己并未借钱给陈某甲。庭审结束次日,陈某甲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法庭陈述了事实经过。   经调查,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案涉房屋面临拆迁,而该房屋已在另案中判决为曾某与梁某共同财产。唐某、曾某认为,只要捏造一个房屋在父亲过世前便已经出卖给陈某甲的事实,与陈某甲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就能对抗另案中已经生效的文书,由曾某独占房屋拆迁款。于是,曾某与唐某找到陈某甲,三人恶意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唐某又找到了何某、陈某乙,指使二人作伪证,捏造曾某父亲生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某甲一事。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为达到参与庭审目的伪造身份关系,并与曾某、陈某甲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证人陈某乙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四人的行为妨碍了司法秩序,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惩戒。依照相关法规,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甲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唐某罚款50000元,对被告曾某罚款30000元,对原告陈某甲罚款10000元,对证人陈某乙罚款5000元,对证人何某口头训诫。(甘悦倩)

2021-08-10

刷“抖音”购物遭欺诈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引起的合同纠纷,被告商家因售卖三无产品,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消费者三倍货款。   2020年3月,李某通过“抖音”平台看到某蒸汽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蒸汽洗车机广告,便通过微信与该公司联系购买了一台蒸汽洗车机(由洗车机和机动三轮车组成),并签订《购销合同》,该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蒸汽洗车机邮寄到李某住处。李某微信支付了货款1.28万元。到货后,李某发现该蒸汽洗车机并没有达到“抖音”上宣传的效果,便要求该公司出示机器的合格证以及发票,该公司均未出具。李某认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其销售不合格车辆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遂起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该蒸汽清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上买卖订立的合同,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因该公司无据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格证以及交付的机动三轮车有车辆识别代码,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综上,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三倍货款共计3.84万元。   (杨贞轶)

2021-08-09

区法院:为民解忧办实事 实干担当铸“铁军”

        巡回法庭法官在院坝审案。      区法院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将其兑付给农民工。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区法院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同党史学习教育、执法办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相结合,在全院坚持提升思想力、领悟力、凝聚力,抓实领导带学、活动践学、融合促学、先进引学“四项学习”,聚焦突出自查自纠、案件评查、建议办理、大数据排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等“五个突出”,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镜头一:细察案情 解决纠纷促和谐   王某和李某等5人系同村村民。2019年2月,王某、李某等五人决定每户集资1650元用于硬化入户道路,并签订了《公路硬化集资协议》,该款项由王某统一收取。   协议签订后,该入户道路被政府部门纳入年度修建计划,由财政资金保障实施。因该道路基础路基由王某等四人参与修建,李某未参与,王某等四人认为李某因修路受益,应当为修建基础路基出力,因此,遂擅自将李某缴纳的集资款1650元予以平均分配。知晓入户道路由政府出资统一实施后,李某便向王某索要集资款。王某以李某应当出力且款项已分为由拒绝还款,同时也提出可以退款,但事后不允许李某车辆从道路上通行。经村社、乡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李某便将王某诉至区法院。   承办法官唐运查阅案卷后发现,虽然案件标的额较小,但事件起因涉及因素较多,若简单判决处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并可能进一步恶化当事人邻里关系,激发后续矛盾。鉴于此,承办法官经多方协调,通知参与道路硬化的其余3人到庭,并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社负责人到庭协助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人逐一听取各方意见,辩法析理,从法理、情理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多角度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经过不懈努力,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庭退还部分集资款。   在执法办案中,区法院践行用法律为民办实事主旨,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镜头二:司法为民 贴心服务温暖民心   5月24日至25日,区法院为一名患癌当事人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调一起离婚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和好,该案从立案到调解历时仅两天。   李某与赵某是再婚夫妻,李某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因李某患有严重疾病“胰腺导管腺癌”,5月24日,李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任艺敏初步阅卷后,心中充满疑惑,李某现身患重大疾病正是需要家人关心照顾的时候,为何要主动提出离婚呢?   带着疑问,法官第一时间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到离婚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愿,而是担心自己病情恶化,以后家人因为家产分割问题产生矛盾纠纷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联系赵某及其子女,考虑到李某身体状况,便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天到区法院进行调解。   为解决李某的后顾之忧,法官决定在调解离婚纠纷的同时一并解决李某所担心的家产分割问题。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家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与赵某自愿和好,赵某承诺在李某患病期间关心照顾尽到扶养义务。   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区法院推出十条便民措施,具体包括: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深化移动微法院建设,让当事人感受“指尖诉讼”“掌上办案”便利;对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当日立、当日结”。对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只要材料齐全、真实,承诺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送达文书;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开展涉民工工资执行专项活动;开展“一街镇一法官”服务活动;增设便民服务设施;开通档案查询窗口;推行免交执行立案生效证明;开展“我为群众送案款”活动。   镜头三:排忧解难 群众利益无小事   5月19日,区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2007年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收到了等待14年之久的赔偿款。   2007年,韩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倒张某父亲致其死亡。区法院于同年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书,判决韩某附带民事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后来韩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赔偿义务,张某于2010年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0年9月,张某再次向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韩某财产发现,除冻结韩某2万元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韩某依然联系不上,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听闻区法院执行悬赏机制解决“人难找、物难查”问题效果良好,在案件承办人的建议下,张某向区法院提交执行悬赏申请。执行悬赏公告发布不久后,迫于执行悬赏压力的韩某主动委托亲人来到区法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最终将该案赔偿款协商至8万元并约定两天筹款时间。5月19日,韩某家人来到区法院,按约全额支付执行案款,14年积案执行完毕。   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区法院出台《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执行案款清理方案》,共计清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到账案款6313笔,金额合计5.1亿余元,共计清理出案款到账后超过30日支付的执行案件及案款共计171件216笔。制定《执行时限管理办法》和《执行案款管理办法》《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开展历史长期未分案、长期未办结、长期未归档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措施制度化、长效化,让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本组稿件由记者黎明采写,图片由区法院提供)

2021-07-29

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揭牌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7月5日,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揭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将在“代表委员联络站”定期接待群众,并为人民群众提供法治宣传、听取民意、诉前调解等服务。   据介绍,“代表委员联络站”将以代表委员接待日形式,定期对公众开放,由驻站代表委员轮流值班,并支持驻站代表委员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情况问题,提炼总结形成意见建议,转化形成高质量建议、提案。   同时,“代表委员联络站”将通过统一配备“代表委员信箱”、公布联系电话等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为代表委员履职和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代表委员联络站”将分类建立接待群众来访、纠纷化解事项等台账,对群众反映的各类事项进行梳理,按程序跟踪办理。   此外,“代表委员联络站”还将聘请热心调解并具备较强调解能力的驻站代表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发挥驻站代表委员的政治优势、资源优势、专业优势,积极参加一站式建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信访答疑等便民诉讼服务。   揭牌仪式前,代表委员们听取了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情况介绍,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和“代表委员联络站”等。

2021-07-08

宠物被撞起纠纷法院调解化矛盾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日前,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狗被车撞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化解了双方矛盾。   3月19日,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沿大观镇至木凉镇方向行驶,途中将杨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民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参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和宋某共同赔偿杨某4000元的调解合意。随后,宋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拒绝履行之前已经达成的口头约定,杨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诺的赔偿款。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宋某表示在案发当日,他不了解原告杨某所养的宠物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于造成宠物狗的死亡认为应该赔偿,但是事后了解相关规定后知道原告未具备养狗的资质,而且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遛狗时未对宠物狗拴绳,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正常行驶,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当初调解合意时并未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宋某拒绝履行。   原告杨某则认为,自己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已经在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诺赔付2100元并按约定当场将赔偿款转账给了宋某,同时宋某也承诺自行赔付1900元,这笔费用理应支付。   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刘小彬向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并未办理狗证,无法证明狗系杨某合法财产。其次,原告方除了证人证言外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宠物狗的价值。再次,杨某遛狗并未系狗绳,未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此外,在责任认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车辆存在违章的情况。   经调解,被告宋某同意将保险金赔付的2100元当场支付给原告杨某作为宠物狗死亡的补偿。

2021-05-20

区法院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区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担当作为、加大举措,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大局,奋力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搭建平台   成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   4月13日,区法院“南平镇兴湖村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正式挂牌;4月21日,区法院南平法庭干警在示范点开展了一场法治宣传活动……   区法院为何把兴湖村作为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试验田?   兴湖村是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的主战场,镇域、村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征地拆迁、厂社矛盾化解等社会治理任务。区法院从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服务引导老百姓逐步致富、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举措等方面,为兴湖村提供法律服务。   除了兴湖村,区法院还陆续在木凉镇汉场坝村、大观镇铁桥村、神童镇金钟社区、峰岩乡正阳村设立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点,提供赠送法律书籍、支持打造法治文化微景观、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帮助打造法治文化宣传阵地、设置调解室等“订单式”服务内容,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每一个示范点的不同需求,区法院会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式”司法服务,每个示范点有固定的联络员进行一对一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根据《南川区法院乡村振兴示范点十个服务模式的初步实施方案》,区法院以一镇街一法官、指导培训课、矛盾纠纷化解现场会、典型案例、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司法建议、微信工作服务群、“一庭两所”联动、观摩庭审案件十个方面为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   下一步,区法院将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建立机制   推行“一镇街一法官”助力乡村社会治理   “土地流转费的问题困扰我们很久了,我们80多个农户被拖欠土地租金数十万元,希望法院能加大执行力度,让我们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月8日,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黄新带队来到河图镇,与乡镇干部、村民们就一起涉及农户较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座谈交流。座谈会上,涉案村社的村支书代表集体表达了诉求。   黄新告诉村民代表们,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企业债务较多,涉案较多,并向村民们解释了被执行人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听取了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村支书、到场律师意见后,黄新提出交付流转土地等具体执行方案,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场协商。座谈会结束后,黄新一行去到涉案项目现场实地查看情况,摸清涉案土地和被执行人资产情况,为案件执行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黄新是按照“一镇街一法官”机制对接联系河图镇的法官。   今年,区法院推出“一镇街一法官”工作举措,为全区34个乡镇(街道)各配备一名法官,结成定点服务对子。该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一镇街一法官”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抓落实,统筹划分区域,分别明确联系分管院领导及联络人。   4月9日,对接联系合溪镇的周仁敏法官走进合溪镇中心校向学生们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等相关法律知识。乡镇干部群众表示,“一镇街一法官”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真正为群众办了许多实事,为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   “结对”法官们表示,今后还将加大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同时还将对乡镇干部、村综治专干、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教授其调解技巧及调解协议的规范拟写,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解决问题   破解一批乡村振兴中的难题   “冯法官,那真的是我们自己的林地、自己的树木,我们有林权证,马上坐车送过来让你看看。”   “您别激动,你们二位年纪都大了,来城里也不方便,明天我们到村里开庭,再到山上实地瞧一瞧、看一看。”   4月7日,区法院法官冯超通过电话与年过七旬的当事人耐心沟通。   原来,之前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被告侵占了本属于自己的树木,造成了近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被告进行合理赔偿。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被告却称涉案林地、树木都是自己的。   鉴于当事人年龄较大,案件争议焦点涉及林地具体范围,为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法官前往当事人所在村社开展巡回审判,及时、有效地处理了该案。   在具体工作中,区法院着力破解一批乡村振兴中涉及农房改造、土地经营、乡村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难题。同时,深入基层,针对具体问题给出解决“良方”。   位于大观镇铁桥村的重庆瑞草茶业有限公司,每年采茶季可带动当地约400~500人就业,系当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熊小军带领全庭干警来到该公司,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买卖合同签订、集体土地流转、生产安全责任、劳工权益保护等各类司法疑问进行全面解答。   此外,民一庭还指定法官常态化对接联系瑞草茶业公司,不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提供法律风险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去年,区法院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以及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事案件500余件,常态化开展赡养、继承、侵权等典型案件巡回审判,着力以司法服务乡村振兴。   (稿件由记者黎明采写,图片由区法院提供)

2021-05-19

区人民法院送达阶段为农民工成功讨薪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日前,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在送达阶段成功化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帮助原告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张某在湖南长沙杨某承包的工地工作,在2018年年终结算时,杨某应付给张某工资7万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欠的工资,并向张某出具欠条。直到约定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约支付工资。   张某多次上门讨薪,双方也因为讨薪问题发生摩擦,杨某在2020年3月和10月共计向张某支付了5万元,对于剩余的2万元工资,张某多次上门协商均被拒绝。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某来到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咨询,法官刘小彬耐心向张某讲解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并当场立案。   根据办案经验,刘小彬告诉法庭送达工作人员,要利用案件送达时机向被告方释法说理,向被告方说明其拖欠工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送达人员结合案件的情况以及原告诉求,向被告说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经耐心释法说理,被告杨某当天从湖南返回南川并联系法庭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在办案人员的组织下,被告杨某当场支付所欠的工资2万元,并主动支付一笔利息。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原告张某当场向法庭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2021-05-13

区人民法院为16名农民工兑付工资17万元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4月28日,区人民法院执结16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为16名农民工集中发放工资17万元。   在该案件中,陈某等16人受谭某雇请参与某工程建设,工程结束后,陈某等人一直未拿到工资,且多次向谭某追索工资未果,遂于2021年3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支付期限。   然而直到支付期限到期,谭某仍未支付工资,陈某等16人遂于4月22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当天就为他们开通了执行绿色通道,实现当天全部立案移交查控,并指定专人快速办结。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另有一起金某申请执行谭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已执行到位30万元,考虑到农民工工资关系到家庭基本生活,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人金某沟通协调,经金某同意,执行法官将该案执行到位案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月28日上午,陈某等16人来到区人民法院集中领取到了工资。从执行立案到发放工资,仅用时6天。

2021-05-06

区人民法院实施政法服务便民10条措施

     南川网讯(记者 黎明)4月29日,记者从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开展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区人民法院推出政法服务便民10条措施,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增设便民服务设施,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打印机、饮水机、手机充电设备、老花镜等便民设施;针对主要纠纷类型,提供相应起诉状模板;增设导诉台,提供诉讼引导,为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   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优先立案窗口,为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提供优先立案服务。   开通档案查询窗口,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档案查询窗口,配置档案查询电脑,为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提供规范、便利的档案查询服务。   执行立案免交生效证明,当事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时,不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执行立案人员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或联系承办人等方式,主动核查裁判文书生效情况,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当日立、当日结”,对争议不大的法定继承类案件,只要材料齐全、真实的,承诺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送达文书。   提升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限,规范案件移送、流转程序,缩短案件移送、流转时长;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控,开展扣除审限抽查,提升办案效率。   加强巡回审判,为7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当事人或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主动上山下乡、进村入户开展巡回审判,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开展涉民工工资执行专项活动,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开通执行绿色通道,成立工作专班,优先办理涉民工工资执行案件。   开展“我为群众送案款”活动,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偏远地区等情况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承办人主动将执行到位的案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手上。   开展“一镇街一法官”服务活动,在全区34个乡镇(街道)分别选派一名员额法官进行定点联系,推动法院解纷力量向基层下沉。

2021-04-30

200余万案款两日完成兑付区人民法院高效执行获点赞

  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近日,黄某来到区人民法院,为执行法官韦刚送来一面写着“一心一意为民办事、依法办案救困济危”的锦旗,表达对执行法官公正执法、高效办案的感谢。   2019年8月,黄某作为供货方与某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了价值508.371万元的《燃料油(重油)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按期如约供给了全部燃料油,但该公司在支付285万元后,以未收到甲方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223.371万元。黄某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0年10月9日将冶金建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因担心该公司转移财产而申请了财产保全。经保全中心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下有上千万元的资金,明显有履行能力,保全中心依法足额冻结了该公司应支付的货款。虽然银行账户被冻结了,但该公司仍无动于衷,试图拖延履行债务的时间。在自身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黄某基于合作关系,双方还是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223.371万元。   直到约定当天,该公司依然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货款。黄某在逾期支付的第一天便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黄某在执行大厅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初次接待笔录,写明了其货款已被足额保全的事实,执行大厅工作人员随即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将此案分入简案快执通道,确定由执行法官韦刚办理。韦刚在收案后当即联系申请执行人黄某了解相关情况,在明确案情后,依法通过执行手段将该笔货款划拨兑付给黄某,从执行立案到兑付案款全程不到两日。   黄某的案例仅仅是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下用执行速度提高群众司法获得感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创新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就属其中之一。2020年执行大厅投入使用,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大厅“效率、精准、服务”的优势,将从执行查控阶段开始的繁简分流前移至立案、接待阶段,使执行简易案件的办理再次提速,保证简易案件平均在20日内结案,通过提升执行速度来提高群众司法满意度。

2021-04-28

4月1日起,这些规定有变化!

    南川网讯(记者 )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将正式实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再推6项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五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六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坚持防风险保安全   严格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准入管理   此次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突出重点管理,突出隐患治理,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管理。严格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二是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严格申请条件,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对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申请增驾。严格满分学习,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制度   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部分记分项变化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2022版改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2022版改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2022版改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1分。

2022-03-30

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妇女离婚时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给予一定法律倾斜保护,切实保护了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尹某(男方)与周某(女方)系中学同学,于1988年经同村村民介绍恋爱,1989年2月28日在原南川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尹某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与尹某父母在三泉共同居住,同时尹某与周某在南川城区购买房屋一套,现已被拆迁。因尹某在外工作,周某长期在家务农、操持家务,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周某怀疑尹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由此,夫妻双方常发生矛盾,尹某曾于2020年2月27日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尹某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区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周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操持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贡献较大;尹某长期在外工作对家庭照顾较少,且有固定收入,周某长期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且已年至中年,再就业机会较小,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区法院在调解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适当倾斜保护女方周某,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进行了分割,尹某还一次性支付周某现金200000元,并负责每年继续承担周某享有的平安悦享两全保险和平安e生保费用直至合同10年期满。   在日常婚姻家庭关系中,有许多女性出于照顾家庭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选择牺牲自己的事业在家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但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会因没有给家庭带来直接的经济收入导致其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财产分割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判,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更有利于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评价准则,形成良好的社会生态。(张海娜)

2022-03-16

城镇户口农村买房欲转为农村户口 区法院: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合法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户籍登记纠纷,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请撤销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乙和陈某丙的诉讼请求。   陈某乙和陈某丙是陈某甲之子,三人的户籍地均为重庆市武隆区某镇,户口性质均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2006年,陈某甲与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村民喻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约定喻某出售房屋砖混住房4间,猪圈、厨房各1间。陈某甲付给喻某房款25980元。2021年,陈某乙和陈某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至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涪陵区公安局随即作出《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不予受理或登记。同年9月29日,陈某乙和陈某丙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涪陵区公安局撤销《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于城镇人口落户农村地区采取非常严格的限制政策,对于城镇人口、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持否定态度。本案中,陈某乙和陈某丙均属于城镇户口,申请到农村地区落户显然与我国户籍政策不相符。被告涪陵区公安局经审查,作出《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并当场反馈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乙和陈某丙诉请撤销涪陵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仁海)

2022-03-10

小区内免费停车被损坏物业是否担责?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陈某居住于我区某小区。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   陈某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提供监控为由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物业公司认为监控设施设备早已瘫痪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自身已尽到了监控设施设备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冯骥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涉案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本案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业主才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直接义务人,在小区整体的物业服务合同框架下,如果就特定财产未单独与物业服务人建立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人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二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对小区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责任承担方式,即只要物业服务人不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则不应承担管理责任。(刘彬园)

2021-11-18

甲公司投诉乙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行为是否合法?民事自认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件,甲公司投诉乙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立案处罚,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中的自认行为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值150万元的熔喷PP《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就产品质量向乙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协议退货退款。在乙公司已退还大部分货款并派车拉回货物时,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必须出具《产品退货处理通知单》并注明退货原因“产品质量问题”。为尽早拉回货物并再销售,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出具了《产品退货处理通知单》。   在退款退货事宜处理完毕后,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产品退货处理通知单》等证据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90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   见民事赔偿未果,甲公司又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乙公司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请求罚款450万元。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因投诉间隔事发时已达十个多月,相关货物已经重新加工销售完毕;而出货时的《检验报告》又显示产品质量合格。鉴于产品无法抽检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遂决定不予立案。甲公司遂以某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川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本案中,产品质量属于技术标准范畴,争议产品质量指标应当是客观上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等技术标准。乙公司自认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主观自认缺乏质量检验鉴定报告作印证,系孤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因甲公司未及时反映情况,争议产品已被乙公司重新加工销售完毕,在产品质量违法事实无法查明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上已不可能。在客观事实严重不足导致无法进行查处的情形下,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不履行查处职责,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综上,区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仁海)

2021-11-05

未成年人购买摩托车 合同是否生效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摩托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张某浩的购买行为没有得到其父母(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购车合同并未生效。经调解,张某浩将车辆退还给商家,商家退还购车款。   今年4月16日,12岁的张某浩通过微信与喻某简单交流后,当日便在喻某开设的“摩托之家”购买一辆摩托车,张某浩通过微信支付车款1000元,并将车开走。4月19日,张某浩骑车时被父亲张某模看见,张某浩担心买车一事被父亲发现,便让其朋友将车开走。几日后,张某浩将摩托车送回喻某店内进行维修并支付了35元维修费。5月1日,张某模前往喻某开设的“摩托之家”,要求退还张某浩购买摩托车支付的1000元,喻某则要求张某模承担车辆损坏的费用,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5月10日,张某浩的母亲到店与喻某协商退车一事,双方约定由张某浩退还车辆后,喻某退还一半购车款500元。后来,张某模以喻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摩托车为由将喻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1000元和车辆维修费35元。   庭审中,喻某认为自己没有强制卖给张某浩,所卖车辆来源也合法,在购买过程中的价格和车辆情况也不存在欺骗行为,张某浩前来购买时与朋友一同前来,并未发现购车者为小学生。另一方面,车辆出售后已经造成了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使用。喻某表示愿意按照与张某浩母亲达成的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其一,本案原告张某浩,在购买摩托车时为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购买摩托车的行为,买受人需要承担支付价款等义务,因此,原告的购买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准确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既要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亦要保证交易的安全。故在具体判断中,除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使判断尽可能贴近客观真实外,亦应注意价值侧重,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本来初衷出发,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之保护作为首要价值,予以遵循。虽然商品的价值不高,但是原告购买的物品为摩托车。我国对于摩托车的驾驶资质也做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故本案原告的购买行为亦不属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的情况。其三,本案中,张某模与喻某的第一次交涉中就明确表示要求其退还所购车款,因此应认定为拒绝追认,一旦追认后其法律行为便不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张某浩母亲的行为,虽然与喻某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也附加了一些条件,也不能视为对张某浩购买行为的追认。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浩的购买行为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也就是说该合同并未生效。   承办法庭法官经过分析,认为这是一件很典型也很简单的案件,只要把相关的法律规定解释给商家,商家一定能够理解和接受。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商家做工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浩退还喻某摩托车,喻某收到摩托车后立即退还1000元购车款。 (唐寅)

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