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网讯(记者 陈蕗颖)日前,区人民法院大观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狗被车撞致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化解了双方矛盾。
3月19日,宋某驾驶小型机动车沿大观镇至木凉镇方向行驶,途中将杨某的宠物狗碾压致死。民警出警后通知了宋某参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和宋某共同赔偿杨某4000元的调解合意。随后,宋某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拒绝履行之前已经达成的口头约定,杨某遂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立即支付之前承诺的赔偿款。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被告宋某表示在案发当日,他不了解原告杨某所养的宠物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于造成宠物狗的死亡认为应该赔偿,但是事后了解相关规定后知道原告未具备养狗的资质,而且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告遛狗时未对宠物狗拴绳,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正常行驶,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当初调解合意时并未对责任进行认定,因此宋某拒绝履行。
原告杨某则认为,自己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已经在第一时间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诺赔付2100元并按约定当场将赔偿款转账给了宋某,同时宋某也承诺自行赔付1900元,这笔费用理应支付。
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后,承办法官刘小彬向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并未办理狗证,无法证明狗系杨某合法财产。其次,原告方除了证人证言外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宠物狗的价值。再次,杨某遛狗并未系狗绳,未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此外,在责任认定中并未提及被告宋某的车辆存在违章的情况。
经调解,被告宋某同意将保险金赔付的2100元当场支付给原告杨某作为宠物狗死亡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