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两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1-08-19 09:02:00 来源:南川网
新闻摘要: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周某、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李某通过网络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于是办理多张银行卡,先后在广东省茂名市、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支付结算。周某共计获利7060元,李某共计获利3600元。

  2021年1月7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解和陪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明,李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等8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12月27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100万余元。周某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上海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重庆银行卡等11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上银行卡在2020年12月22日至28日收到转入资金共计230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秦丹丹 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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