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人是否还担责?
发布时间:2021-10-25 09:57:55 来源:南川网
新闻摘要: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多名保证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合同成立于民法典试行前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多名保证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合同成立于民法典试行前,法院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依法判决3名担保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4月1日,饶某向朋友裴某借款22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饶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裴某借到人民币现金228万元……借款期限七个月……如因借款产生纠纷由签订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等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声明:本人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上述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饶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确认,其朋友程某、饶某甲、饶某乙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确认。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4月1日,因此,应当依据2000年12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程某、饶某甲、饶某乙的担保期间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裴某于202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担保期间内,因此,程某、饶某甲、饶某乙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法判决被告饶某立即偿还原告裴某借款本金228万元及其利息。被告程某、饶某甲、饶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贞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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