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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举行村(居)委会选举模拟演练

     南川网讯(记者 聂灵灵)5月19日,我区在西城街道龙济桥社区举行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模拟演练。   此次演练模拟西城街道龙济桥社区选举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前期,该社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选民登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提名和公示,当天由全社区居民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现场设置了选票发放处、选票代写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区等区域,选民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入会场后,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开始投票选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最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清点选票、验票、唱票,最终宣布选举结果。   据了解,本届正式选举日确定在5月22日至5月26日,将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1119个。   区民政局提醒,各个选举现场要做好防疫消杀、通风保洁、防疫物资保障等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区公安局将在现场设立巡检组、应急处置组、现场秩序组,确保会场秩序。

2021-05-20

村书记、主任一肩挑选举怎么选

     什么是一肩挑?   “一肩挑”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一肩挑”的政策依据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七条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加强党支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为什么要实行“一肩挑”?   贯彻中央决定的需要。全面推行“一肩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   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行“一肩挑”能够促进村“两委”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成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合力,是促进农村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趋势。   加强“头雁”队伍建设的需要。实施“一肩挑”,实现了党务、村务一手抓,农村工作全面管,让“一肩挑”干部更全面更具体的接触农村各项工作,熟悉工作流程,实现干部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培育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带头人提供干部储备和能力保障。   实行“一肩挑”有什么好处?   强化全面领导。有利于强化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领导:实行“一肩挑”后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有利于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级各项事业,从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提高村干部办事效率:村书记、主任“一肩挑”后,在问题的决策、事务的处理上,减少了书记、主任的沟通、协调环节,避免了因为两者的意见不同引起事务的拖延,使决策能够快速实施,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凝聚力。有利于增强村组织的凝聚力:实行“一肩挑”,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双重职务于一人,有利于民主集中,在村中发出一种声音,形成一致步调,向着一个目标,消除了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使村“两委”班子团结一心,协调一致,共谋发展。   对“一肩挑”人选有什么要求?   真正把政治强、敢担当、能带富、善治理、口碑好的优秀人才选上来。

2021-05-19

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和有关规定,2021年上半年我区村(社区)“两委”将进行集中换届,目前村级党组织换届已结束,正在开展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换届工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选出一个好班子 ,造福一方百姓;选出一个差班子,耽误一方发展。而今年也是任期由三年转变为五年的第一次换届,村级组织换届,是农村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间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意义重大深远。   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好配强村级组织领导班子,对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顺利开展基层组织建设活动。   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保证。农村工作千头万绪,繁琐复杂,都要靠村级组织、村干部去落实。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的村级组织建设得好,哪个地方的社会就会和谐稳定,各项事业也会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也越迅速。因此,一定要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切实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提高班子整体素质和活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是推进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大举措。一定要把握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激励和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精力集中到为民办实事、谋发展上来,把方方面面的力量凝聚到推进富民强村上来,努力实现村级组织建设上新的水平,进一步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推动金山发展实现提升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村主任、书记一肩挑选举怎么选   什么是一肩挑?   “一肩挑”是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01   “一肩挑”的政策依据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七条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和改善村党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健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加强党支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健全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02   为什么要实行“一肩挑”   贯彻中央决定的需要。全面推行“一肩挑”是贯彻落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   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行“一肩挑”能够促进村“两委”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成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合力,是促进农村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趋势。   加强“头雁”队伍建设的需要。实施“一肩挑”,实现了党务、村务一手抓,农村工作全面管,让“一肩挑”干部更全面更具体的接触农村各项工作,熟悉工作流程,实现干部能力的全面提升,为培育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带头人提供干部储备和能力保障。   03   实行“一肩挑”有什么好处   强化全面领导。有利于强化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领导:实行“一肩挑”后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有利于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级各项事业,从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提高村干部办事效率:村书记、主任“一肩挑”后,在问题的决策、事务的处理上,减少了书记、主任的沟通、协调环节,避免了因为两者的意见不同引起事务的拖延,使决策能够快速实施,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凝聚力。有利于增强村组织的凝聚力:实行“一肩挑”,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双重职务于一人,有利于民主集中,在村中发出一种声音,形成一致步调,向着一个目标,消除了不必要的矛盾和磨擦,使村“两委”班子团结一心,协调一致,共谋发展。   04   对“一肩挑”人选有什么要求   真正把政治强、敢担当、能带富、善治理、口碑好的优秀人才选上来。

2021-05-0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20〕2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1月8日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目 录   1.选举准备   1.1成立选举指导机构   1.2调查摸底   1.3动员部署   1.3.1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   1.3.2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1.3.3宣传发动   1.4组织培训   1.4.1培训对象   1.4.2培训分工   1.4.3培训内容   1.5民主评议   1.6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   2.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   2.2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2.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推荐   2.2.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2.2.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   2.2.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方法   2.2.4.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2.2.4.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罢免及补选   2.3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   2.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1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3.2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表决及公布   3.2.1发布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   3.2.2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及地点公告   4.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4.1参加选举的资格条件   4.1.1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条件   4.1.2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情形   4.2发布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告   4.3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方式   4.3.1继续名册登记   4.3.2临时登记   4.3.3入户登记   4.4发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告   4.5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   4.6发放选民证   4.7选民资格异议处置   4.8委托投票办理   5.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   5.1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资格   5.1.1候选人、竞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5.1.2不列为候选人、竞选人的情形   5.2提名候选人方式   5.2.1发布提名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地点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公告   5.2.2召开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会议   5.2.2.1选举会场设置   5.2.2.2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会议议程   5.2.2.3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的有效性确认   5.2.2.4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票的计票方式   5.2.2.5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确定规则   5.2.3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告   5.2.4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变更   5.3不提名候选人方式   5.3.1发布竞选报名公告   5.3.2确定竞选人名单   5.4回避原则   6.选举竞争行为规范   6.1选举竞争的组织   6.2选举竞争的时间   6.3选举竞争的形式   6.4选举竞争的内容   7.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7.1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会议的组织   7.2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   7.3村民委员会选举会场的设置   7.4村民委员会选举会议的议程   7.5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有效性确认   7.6村委会成员选票的计票方式   7.7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确定规则   7.7.1双过半当选原则   7.7.2保证妇女当选原则   7.7.3非候选人当选资格审查通过原则   7.7.4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回避原则   7.7.5另行选举原则   7.8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8.选举村民小组组长   8.1村民小组组长选举时限   8.2村民小组组长换届工作的组织   8.2.1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8.2.2发布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   8.2.3发布村民小组组长选举日公告   8.3村民小组组长推选投票方式   8.4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当选的确认   8.5发布村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公告   8.6当选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资格审查   8.7发布村民小组组长当选公告   8.8村民小组副组长的选举   9.选举村民代表   9.1村民代表选举基本原则   9.2村民代表选举的会议形式   9.3村民代表的当选确认   9.4村民代表的另行选举   9.4.1妇女代表的另行选举当选确认   9.4.2其他代表的另行选举当选确认   9.4.3村民代表当选的特别确认   9.5发布村民代表当选公告   10.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10.1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时限   10.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   10.2.1候选人推荐   10.2.2提名候选人确定   10.2.3提名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   10.2.4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公告   10.2.5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日公告   10.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确认   10.3.1候选人获得已投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10.3.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另行选举当选确认   10.4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11.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的确认   11.1选举无效的情形   11.2当选无效的情形   12.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12.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2.1.1罢免建议的提起   12.1.2罢免的形式   12.1.3罢免的确认   12.1.4罢免会议主持规定   12.1.5罢免辩论   12.1.6发布罢免公告   12.2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12.3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   12.4村民委员会的补选   12.5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   12.6村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罢免、辞职和补选   12.6.1村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   12.6.2村民代表的辞职   12.6.3村民代表的罢免   12.6.4村民代表的补选   13.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   13.1工作移交   13.2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各村民委员会,以及未完成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的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规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1.选举准备   1.1成立选举指导机构   市、区县、乡镇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c)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d)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f)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g)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1.2调查摸底   选举前,区县、乡镇、村应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现状、上届选举情况、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调研内容主要包括:   a)辖区内人口数、户数、外出村民数、村民小组数、现有村民小组组长数、村民代表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等;   b)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c)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履职情况;   d)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e)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针对摸底情况,区县、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应深入分析影响选举的各种因素,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对选情复杂的村应列出清单,一村一策,先行整顿。   1.3动员部署   1.3.1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   区县、乡镇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安排落实本地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在选举方案中,区县、乡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统一确定选举日,也可以采取划定投票选举时间范围的方式,指导本地区村民委员会分批次完成选举。选举日一经确定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1.3.2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区县、乡镇应当分别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保证选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3.3宣传发动   区县、乡镇可以充分利用会议、标语、宣传画、宣传车、报纸、板报、广播、电视、互联网、村务公开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可采取集中宣传和分散宣传相结合,会上宣传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全面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针对选举每个阶段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引导。   1.4组织培训   1.4.1培训对象   a)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即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相关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办公室人员和选举观察员等;   b)直接组织选举工作的人员。即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等。   1.4.2培训分工   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制:市级负责培训区县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相关人员、重点难点乡镇和部分重点村难点村选举工作人员;区县负责培训本级和乡镇选举指导机构有关人员、选情复杂村选举工作人员以及选举观察员;乡镇负责培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以及村选举工作人员等。   1.4.3培训内容   a)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选举指导意见;   b)选举方案和选举工作手册;   c)选举程序及相关要求;   d)选举经验与教训;   e)选举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收集与报送;   f)选举文书书写,选举工作档案的收集与保存等。   1.5民主评议   乡镇应统一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评议结果按规定公开,为村民推荐候选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1.6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张榜公布。   2.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党组织领导和推进,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2.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   a)具体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   b)推选方式。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   c)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的确定。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非村民代表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受邀列席会议,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派员参加。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人员过半数同意。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由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具体式样如下:   XX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如下:   具体名额:XXXXXX   推选方式:XXXXXX   X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2.2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2.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推荐   a)资格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b)人选推荐。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两委”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也可以联名推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投票选举前提出。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成员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2.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方式,召开村民会议的,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应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   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名额和相应会议无记名投票结果,按得票顺序从高到低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具体式样如下: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现将投票结果公告如下: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   X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2.2.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推选产生主任一名,倡导将当选成员中的村党组织成员推选为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确定分工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具体式样如下:   XX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成员内部协商(或投票决定)确定了主任和委员,现将名单和分工公告如下:   主任:XXX   委员:XXX XXX XXX XXX……   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X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2.2.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方法   2.2.4.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a)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b)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c)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   2.2.4.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罢免及补选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5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2.3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   a)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b)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c)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d)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f)办理委托投票;   g)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h)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i)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j)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k)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l)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m)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2.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不能履职时,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一名成员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表决中出现票数相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3.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1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a)选举时间和地点,主会场、分会场设置情况。   b)村民委员会成员数量,在3—7人范围内确定。   c)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或竞选人资格条件。   d)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在提名候选人或不提名候选人两种方式中选择。   采用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应明确以下内容:提名候选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数: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选举方式可以选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e)投票方式。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f)选举工作人员安排。初步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初步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实际需要,以备选举期间人员变动之需。   g)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量、推选时间和地点、资格条件、推荐方式和选举方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名的差额数确定。   3.2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表决及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选举主要内容应当逐一进行表决。   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在选举日30日前发布公告,同时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设立分会场的,应经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   3.2.1发布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具体式样如下: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XXXXXX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3.2.2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及地点公告。具体式样如下: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X号   一、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正式投票选举日为X年X月X日。具体投票时间为X时至X时。   二、投票选举设1个主会场和XX个分会场。主会场设在XX,分会场设在XX。   三、XX,XX,XX村民小组的选民在主会场投票;XX,XX,XX村民小组的选民在XX分会场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委托投票的凭本人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请村民互相转告,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主会场或分会场的投票选举。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4.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4.1参加选举的资格条件   4.1.1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条件   以选举日为截至日期,年满18周岁的村民。具体包括: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1.2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a)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b)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c)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4.2发布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告   村民登记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若干人员作为登记人,并对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如下公告: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时间定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请户籍不在本村的符合条件的公民于Χ年Χ月Χ日至Χ年Χ月Χ日提交书面申请。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地点设在XX,请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登记,行使民主权利。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填写以下申请书:   户籍不在本村人员参选申请书   ΧΧ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ΧΧ,男(女),Χ族,现年Χ岁,身份证号码:ΧΧ,户籍所在地:ΧΧΧΧ,本人已在本村ΧΧ组居住一年以上(或已在本村ΧΧ工作一年以上),现自愿申请参加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放弃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请予登记。   申请人:   年 月 日   对外出村民发布以下回村参选通知:   ΧΧΧ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换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定于Χ年Χ月Χ日至Χ年Χ月Χ日为登记参加选举阶段;Χ年Χ月Χ日Χ时至Χ时为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日(或Χ年Χ月Χ日至Χ年Χ月Χ日为自愿报名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阶段);Χ年Χ月Χ日Χ时至Χ时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投票选举日。请你届时回村参选,或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逾期不参加选举的,视为放弃此次选举权利。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4.3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方式   4.3.1继续名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重新核实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对情况特殊、有争议的村民是否准予登记,应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逐个审核确认。   4.3.2临时登记   对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以及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选委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村民,在投票结束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   4.3.3入户登记   对设立、范围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户籍为依据开展选民登记。可以采取在村民委员会设立登记站或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派员上门入户登记的方法进行登记。   4.4发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具体式样如下: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告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共ΧΧ人)   ΧΧΧ ΧΧΧ ΧΧΧ ΧΧΧ   第二村民小组(共ΧΧ人)   ΧΧΧ ΧΧΧ ΧΧΧ ΧΧΧ   第三………   户籍不在本村,经依法确认参加选举的公民(共XX人):   ΧΧΧ ΧΧΧ ΧΧΧ ΧΧΧ   如有错漏,或对公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4.5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制成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造册登记,作为发放选民证的依据。   ΧΧ村第Χ届村民委员会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户籍   所在地所在村民   小组身份证号码是否   居住在本村领取选民证签字提名候选人签字正式选举签字   4.6发放选民证   选民证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领取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选票时使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制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5日前发放选民证。可以根据名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选民证的发放。推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和选民证对应编号的做法,提高选举工作效率。村民领取选民证时应当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本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同在本村登记的近亲属可以签字或记号后代为领取。禁止选举工作人员以代为保管、防止丢失等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发放选民证。   选民证具体式样如下:   ΧΧ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村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1. 凭本证领取选票;   2. 本证只限本人使用;   3. 未经盖章无效。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4.7选民资格异议处置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3日内向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4.8委托投票办理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2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委托投票办理后,被委托人可代委托人参加本届选举所有投票。   委托投票证具体式样如下:   ΧΧ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委托投票证   编号:ΧΧ   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与   被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理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本人选民证和此证领取选票。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的公告式样如下: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将在X年X月X日X时至X时举行,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现将符合参加选举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员名单公告如下:   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所在村民小组委托人姓名委托人所在村民小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   ΧΧΧΧ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   ΧΧΧΧΧΧ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   根据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在提名候选人或不提名候选人两种方式中选择。   5.1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资格   5.1.1候选人、竞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a)已登记参加选举;   b)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c)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d)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e)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f)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5.1.2不列为候选人、竞选人的情形   a)丧失行为能力的;   b)受过刑事处罚的;   c)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d)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   e)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f)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被自行终止职务的;   g)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5.2提名候选人方式。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先直接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再对候选人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5.2.1发布提名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地点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公告。   公告应在选举日10日前发布,具体式样如下: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X号   一、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投票选举日为X年X月X日。具体投票时间为X时至X时。   二、投票选举会场设在XX。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委托投票的凭本人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请村民互相转告,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主会场或分会场的投票选举。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现将本村第Χ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情况予以公告。   地点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   代写人   主会场   一分会场   二分会场   XX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2.2召开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会议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选举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一个会场,也可以设置一个主会场和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选举。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派员参加,具备条件的可以全程摄像会议过程。   5.2.2.1选举会场设置。投票场地应满足公安部门对集会的安全要求。投票区域应为隔离封闭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用语,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应设置在投票区域内。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明确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监督。除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人员、各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和选举观察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许可不得进入投票区域。参加登记的村民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进入投票区域,并按规定线路行走。   a)选票发放处。设置在选举投票区域的入口处,每个选票发放处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应当是熟悉村民的人员。选票一般按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顺序发放。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村民依次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村民领取选票后,应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   b)秘密写票处。设置在选举投票区域内,秘密写票处前后左右相对独立,满足参加选举村民单独填写选票时,不受干扰、围观。每个选举投票区域设置秘密写票处的数量根据参加选举的人数而定,应满足在规定的时段完成投票。写票处应配置签字笔。   c)选票代写处。设置在选举投票区域的入口处,对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公共代写人为其代写。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代写,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在公共代写处代写,委托除公共代写人之外的其他人代写的,应当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填写完毕后,交由村民本人将选票投入票箱。   d)投票处。票箱应设置在选举区域内的安全地方,同时又方便投票。   投票区域参考示意图如下:   5.2.2.2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会议议程   a)主持人动员。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介绍选举工作目的意义、候选人资格、提名票的填写要求、计票方法、通报本村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领取空白或印制空白选票的数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b)检查票箱。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贴上封条,现场启封选票、清点选票。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选票先行投票后,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   c)领取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在选票发放处向工作人员领取提名候选人选票,并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   d)填写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领取选票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单独填写选票,按照要求在主任、副主任、委员栏上填写提名候选人姓名。村民按照自己本人意愿可以填写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汇总的推荐名单人员,也可以另写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提名人员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填写选票时,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工作人员必须与写票人保持一定距离。   候选人提名选票式样如下:   ΧΧ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提名候选人选票(盖章)   职 务主 任副主任委 员   姓 名   说明:   1. 提名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1人、委员Χ人,村民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无效;(选票式样按主任1 人、副主任1人、委员3 人设计,其他以此类推)   2. 分别在职务栏下空格内填写姓名;   3. 超过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的无效;   4. 同名同姓的须注明所属村民小组、性别、年龄等信息予以区分;   5. 未经盖章的选票无效。   选票填写完毕后,由本人立即投入票箱里,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e)密封票箱。投票截止时间到,现场没有村民投票的,主持人应宣布投票截止并封存票箱,将多余选票清点后当众截角作废,并单独封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选举的票箱,票箱当众密封后应立即安排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护送至主会场,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5.2.2.3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的有效性确认   票箱里的票数即为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半数,选举有效。票箱里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   5.2.2.4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票的计票方式   计票场地应在保证选票安全并方便村民监督观看的前提下,单独划定计票区域,必要时设立警戒线。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开箱计票。取出选票后,向村民展示空箱。所有票箱集中,将各票箱中的选票混合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总数不符合选举有效条件的,应当重新选举。   唱票人负责对每一张选票进行唱票,计票人负责根据唱票人的唱票计票,监票人负责监督唱票人所唱选票是否与选票内容相符,以及计票人是否如实记录。   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难以辨认的选票的确认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公开唱票前集体决定,票面标注无效或部分有效字样并经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所有选票按照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当场分类封存并填写提名候选人结果报告单。   提名候选人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贴在选票封袋上,一份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一份交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ΧΧ村第Χ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ΧΧ乡(镇)ΧΧ村,全村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ΧΧ人,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本次选举应选主任候选人1人,副主任候选人1人,委员候选人Χ人。具体情况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提名主任候选人: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提名副主任候选人: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提名委员候选人: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监票人:(签字)   唱票人:(签字) 计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选举大会主持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计票结果应当日张榜公布,候选人提名结果公告式样如下: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产生。现将提名投票结果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提名主任候选人: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提名副主任候选人: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提名委员候选人: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全村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Χ人,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2.2.5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确定规则   a)得票多少为序原则。同一职务得到提名票高的确定为提名候选人。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且得票都能够确定为提名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让其选择一次,书面确定其中一种职务的提名候选人;不做选择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确定为较高职务的提名候选人 。   b)妇女优先原则。提名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在提名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为序原则,没有妇女的得票能够确认为提名候选人的,应当将提名得票最高的妇女确定为委员提名候选人。   c)差额选举原则。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名确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确定。   d)资格条件审查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候选人通过区县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未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提名候选人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资格审查应当在15日内完成,联审对象较多的,经区县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可以推迟到选举日10日前完成。   5.2.3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告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村村民会议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主任候选人: ΧΧΧ ΧΧΧ   副主任候选人:ΧΧΧ ΧΧΧ   委员候选人: ΧΧΧ ΧΧΧ ……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2.4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变更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5.3不提名候选人方式。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后,成为选举竞选人,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选举竞选人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5.3.1发布竞选报名公告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Χ人。希望广大村民积极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报名时间:Χ年Χ月Χ日Χ时至Χ年Χ月Χ日Χ时,报名地点:ΧΧΧΧ。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3.2确定竞选人名单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报名竞选人按照本规程5.2.2.5第d项原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在选举日5日前发布竞选人名单公告。具体式样如下: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报名竞选人员资格审查,现将符合参加竞选的人员名单公告如下(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主任竞选人员: ΧΧΧ ΧΧΧ ΧΧΧ…………   副主任竞选人员:ΧΧΧ ΧΧΧ ΧΧΧ…………   委员竞选人员:ΧΧΧ ΧΧΧ ΧΧΧ…………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5.4回避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ΧΧΧ、ΧΧΧ 、ΧΧΧ被提名选举为第X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被确定为竞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上人员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现将经依法调整后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XXX   委员:XXX XXX XXX XXX……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6.选举竞争行为规范   6.1选举竞争的组织   候选人、竞选人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在指定的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6.2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竞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6.3选举竞争的形式   选举竞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竞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二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严禁候选人、竞选人私下拉票、吃请、赠送财物等非组织行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竞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引导候选人、竞选人围绕乡村振兴、扶贫攻坚、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等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   6.4选举竞争的内容   候选人、竞选人履历、奖惩等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履职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选举竞争要符合本村和本人的实际,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欺骗,不得随意许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见面会上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他不当言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   7.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7.1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会议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提倡通过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7.2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现将本村第Χ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情况予以公告。   地点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   代写人   主会场   一分会场   二分会场   XX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7.3村民委员会选举会场的设置。应满足本规程5.2.2.1选举会场设置要求。   7.4村民委员会选举会议的议程   a)主持人动员。由选举主持人向村民介绍选举工作目的意义、选票的填写要求、计票方法,通报本村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领取空白或印制空白选票的数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b)检查票箱。当众检查票箱是否空箱,贴上封条,现场启封选票、清点选票。所有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选票先行投票后,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   c)领取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在选票领取处向工作人员领取村民委员会成员选票,选票不能由他人代领,并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上签字或记号。   d)填写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领取选票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单独填写选票,对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填写选票时,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工作人员必须与写票人保持一定距离。   选票填写完毕后,由本人立即投入票箱里,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票式样:   Χ村第Χ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票(盖章)   职   位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   姓   名Χ   ΧΧ   Χ Χ   ΧΧ   Χ Χ   ΧΧ   ΧΧ   ΧΧΧ   符   号   说明:   1. 应选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Χ人(选票式样按主任1 人,副主任1 人、委员3 人,各差额1人设计,其他以此类推);   2. 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下符号格内画“Ο”,不同意的画“Χ”;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另外填写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格内画“Ο”;   3. 不许画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画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画对的职务视为有效;   4. 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任何符号不画的选票为弃权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或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5. 未经盖公章的选票无效。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票式样:   Χ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票(盖章)   职务主任副主任委 员   姓名   说明:   1. 在职务下空格内分别填写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Χ人的姓名(选票式样按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委员3人设计,其他以此类推);   2. 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不填写的选票为弃权票,一人占据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以及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3. 同名同姓的须注明所属村民小组、性别、年龄等信息予以区分;   4. 未经盖公章的选票无效。   e)密封票箱。投票截止时间到,现场没有村民投票的,主持人应宣布投票截止并封存票箱,将多余选票清点后当众截角作废,并单独封存。分会场的票箱当众密封后应立即安排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护送至主会场,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7.5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有效性确认   票箱里的票数即为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票箱里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   7.6村民委员会成员选票的计票方式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开箱计票。取出选票后,向村民展示空箱。所有票箱集中,将各票箱中的选票混合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总数不符合选举有效条件的,应当重新选举。   唱票人负责对每一张选票进行唱票,计票人负责根据唱票人的唱票计票,监票人负责监督唱票人所唱选票是否与选票内容相符,以及计票人是否如实记录。   难以辨认的选票的确认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公开唱票前集体决定,票面标注无效或部分有效字样并经选举委员会主任签字。所有选票按照有效票、弃权票、废票当场分类封存并填写提名候选人结果报告单。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贴在选票封袋上,一份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一份交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对计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书面提出重新计票要求,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收到申请2日内决定是否重新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计票:   a)有十分之一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出重新计票要求的;   b)确有证据表明唱票计票存在舞弊行为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重新计票的,应当报请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重新计票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至少提前1日发布公告,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必要时应当对重新计票全程摄像。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式样如下:   ΧΧ村第Χ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ΧΧ乡(镇)ΧΧ村,全村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ΧΧ人,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本次选举应选主任人1人,副主任1人,委员Χ人。具体情况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主任: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副主任: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委员: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监票人:(签字)   唱票人:(签字) 计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选举大会主持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监票人应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候选人提名结果公告式样如下: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本村依法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现将投票结果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主任: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副主任: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委员: ΧΧΧ Χ票; ΧΧΧ Χ票;……   全村共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Χ人,共发出选票Χ张,收回选票Χ张;其中有效票Χ张,弃权票Χ张,废票Χ张。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7.7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的确定规则   7.7.1双过半当选原则。参加投票的村民数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半数,选举有效。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7.7.2保证妇女当选原则。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a)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b)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7.7.3非候选人当选资格审查通过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非候选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通过区县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未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资格审查应当在7日内完成。   7.7.4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回避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7.7.5另行选举原则。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数不足3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应均为妇女;必要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7.8发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下列人员当选为本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当选人   姓名当选   职务得票数是否   候选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   面貌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选举村民小组组长   8.1村民小组组长选举时限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完成各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工作。   8.2村民小组组长换届工作的组织   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制定,实行“一组一方案”,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公告各村民小组征求意见,对各村民小组提出的选举日期、选举地点、推选方式、村民小组副组长的设置建议应当采纳。各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应报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审查。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经过另行选举后不足3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工作可以由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8.2.1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选举日期、地点、投票时段、是否设置副组长、选举会议形式、投票方式、小组长及副组长任职资格条件(应满足本规程5.1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资格)、资格审查、当选确认等。   8.2.2发布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由村民委员会在推选日20日前发布公告。   XX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村第X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XXXXXX   对本方案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3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X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2.3发布村民小组组长选举日公告。公告应明确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内容。公告时间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村各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1. 本次村民小组组长推选采取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   2. 各村民小组的具体选举时间和地点为:   第一村民小组:选举投票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 地点: ΧΧΧ   第二村民小组:选举投票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 地点: ΧΧΧ   第三村民小组:选举投票时间X年X月X日X时至X时, 地点: ΧΧΧ   …………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3村民小组组长推选投票方式。村民小组组长投票推选方式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中确定。有本村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前,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对本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表决审议。   具体选票式样如下:   ΧΧ村ΧΧ村民小组推选村民小组组长选票   (盖章)   职务组长副组长   姓名   说明:   1. 在职务下空格内填写被推选人的姓名(选票样式按组长1人、副组长1人设计,其他以此类推);   2. 被推选人必须是本组选民;   3. 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不填写的选票为弃权票,一人占据两个职务的以及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   4. 同名同姓的须注明性别、年龄等信息予以区分;   5. 未经盖公章的选票无效。   8.4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当选的确认。获得已投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没有村民在推选过程中当选的,应当将得票数最多的两人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另行选举时村民不能另提他人,但可以投弃权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村民小组组长。另行选举时,没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由得票数高的候选人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8.5发布村民小组组长投票结果公告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村依法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村民小组组长,现将投票结果公告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ΧΧ村民小组组长: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ΧΧ村民小组组长: ΧΧΧ Χ票 ; ΧΧΧ Χ票;……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6当选村民小组组长的任职资格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当选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区县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确定当选。未通过的,村民委员会取消其当选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资格审查应当在15日内完成。   8.7发布村民小组组长当选公告。公告时间为当选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审查的当日或次日。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Χ年Χ月Χ日至Χ年Χ月Χ日,经各村民小组推选,下列人员分别当选为村民小组组长,现公告如下:   ΧΧ村民小组组长:ΧΧΧ   ΧΧ村民小组组长:ΧΧΧ   …………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8.8村民小组副组长的选举。村民小组副组长的选举可以与村民小组组长选举一并进行,也可以与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分次进行。其当选确认程序与村民小组组长一致,由村民委员会发布村民小组副组长当选公告。   9.选举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选举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以与村民小组组长选举会议一并进行,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9.1村民代表选举基本原则   a)按照5到15户推选一个代表原则。结合村人口户数及村规模大小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具体数,一般按照10户左右推选一个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代表名额及妇女代表最低限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按照最少5户选出的村民代表数不足30人的村,不选举村民代表,其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由村民户代表会议履行。   由村民委员会发布如下村民代表选举公告: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村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Χ户推选一人的名额进行推选,同时保证妇女代表的人数,现将各村民小组推选的具体名额、选举时间和地点公告如下:   各小组村民代表人数其中妇女   代表人数户数选举时间选举地点   第一村民小组   第二村民小组   第三村民小组   XX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村民代表选票式样如下:   ΧΧ村第X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选票(盖章)   村民代表   姓 名 (限女性)(限女性)   说明:   1. 本组应推选村民代表Χ名,其中妇女代表Χ名,村民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选票式样按推选5名村民代表设计,各村民小组具体的选票设计应以村民委员会核定的推选人数为准)   2. 请在姓名后方的空格内填写被推选人姓名;   3. 每个空格内只能填写一个人的名字,多填或无法辨认的无效;   4. 出现同名同姓的,须注明性别、年龄等信息予以区分;   5. 未盖公章的选票无效。   b)保证妇女代表当选原则。村民代表中妇女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c)本村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当选原则。只能提名选举本村民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非本村民小组的登记选民为村民代表,提名无效。引导村民将本小组中的中共党员推选为村民代表。   d)无记名投票原则。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为无记名投票方式。   9.2村民代表选举的会议形式。村民代表选举会议形式与村民小组组长选举会议形式一致。   9.3村民代表的当选确认。村民获得已投推选票数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在获得已投推选票过半数选票的村民中,有妇女的,应按照村民小组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先确定妇女代表。获得过半推选票数的妇女数超过村民小组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在确保妇女代表过村民小组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前提下,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代表。没有妇女或妇女不足村民小组代表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将不足的名额留出进行另行选举。   9.4村民代表的另行选举。村民代表推选数额不足的部分应另行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有补选妇女代表的,投票应分别进行。   9.4.1妇女代表的另行选举当选确认。村民代表中没有妇女或妇女不足村民代表数三分之一的,应当将不足的名额留出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将推选过程中未当选的妇女,按照得票多少为序确定为候选人,根据缺额妇女代表数实行等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村民不能另提他人,但可以投弃权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村民代表。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次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9.4.2其他代表的另行选举当选确认。将推选过程中未当选的村民,按照得票多少为序确定为候选人,根据缺额代表数实行等额选举。另行选举时村民不能另提他人,但可以投弃权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村民代表。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次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9.4.3村民代表当选的特别确认。经过另行选举后,当选村民代表数额仍然不足的,对不足的数额可以采取户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推荐确认,村民获得村民委员会确定的具体数的户代表联名推荐,即当选村民代表。一个户代表只能联名一次推荐一名村民代表。妇女代表不足的,应先联名推荐妇女代表。   9.5发布村民代表当选公告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经各村民小组推选,本村共选出第X届村民代表ΧΧ人,现予公告:   ΧΧ村民小组:ΧΧΧ、ΧΧΧ(女)、ΧΧΧ、ΧΧΧ,   ΧΧ村民小组:ΧΧΧ、ΧΧΧ(女)、ΧΧΧ、ΧΧΧ,   …………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10.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10.1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时限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完成。   10.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   10.2.1候选人推荐。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一人的数额,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名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引导村民将村党组织中非书记以及未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的委员、党员推荐为候选人。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民小组组长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0.2.2提名候选人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各村民小组的推荐名单汇总后,主要就任职回避、是否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等基本条件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意见,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推荐候选人,按照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多一人的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当是各村民小组推荐候选人名单中的人员。   10.2.3提名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候选人通过区县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提名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未通过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提名候选人资格,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完成。   10.2.4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公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日5日前发布。   10.2.5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日公告。公告应明确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内容。公告时间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   10.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确认   10.3.1候选人获得已投选票过半数的当选。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10.3.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另行选举当选确认。村务监督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另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另行选举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按候选人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当选,但获得的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10.4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选公告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Χ号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本村已选出第Χ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现予公告:   主任:ΧΧΧ   委员:ΧΧΧ、ΧΧΧ…………   ΧΧ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11.选举无效及当选无效的确认   11.1选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a)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b)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   d)违反法定差额选举原则的;   e)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f)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g)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h)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重新选举应当在30日内进行。   11.2当选无效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确认当选无效的,应当在30日内依照本规程组织重新选举。   12.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12.1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12.1.1罢免建议的提起。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12.1.2罢免的形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12.1.3罢免的确认。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12.1.4罢免会议主持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12.1.5罢免辩论。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12.1.6发布罢免公告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告   经X乡(镇)人民政府(本村XX等村民或XX等村民代表)提议罢免XX的XX村民委员会XX职务,村民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提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于X年X月X日X时,在X地点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XX的XX职务提议投票表决,请各位村民准时参加,XX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ΧΧ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12.2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判处刑罚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丧失行为能力的;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2.3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连续两次提出辞职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同意。辞职的审议结果应当在5日内向村民公告。   12.4村民委员会的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3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3人但是主任或者妇女成员仍缺额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其他成员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村党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布补选情况公告。   12.5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规程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办理。   12.6村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罢免、辞职和补选   12.6.1村民代表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小组可以召开会议决定终止其资格。   12.6.2村民代表的辞职。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连续两次书面提出辞职,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同意其辞职。   12.6.3村民代表的罢免。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30日内,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   12.6.4村民代表的补选。村民代表出现缺额的,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是否进行补选,如村民代表的缺额影响村民代表会议有效性的,应当及时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自村民代表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公告。   13.选举后续及工作交接   13.1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13.2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存。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a)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b)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c)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d)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e)选民登记册;   f)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g)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h)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i)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j)选举工作总结;   k)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印发

2021-05-08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2年7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员会                                                                    2012年7月26日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 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 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 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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