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黑车”风险多
发布时间:2022-01-26 08:53:45 来源:南川网
新闻摘要: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水江法庭审结一起因乘坐黑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照民
  

  南川网讯 近日,区法院水江法庭审结一起因乘坐“黑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条规定,依法判决“黑车”司机赔偿受伤乘客相应损失。

  2020年11月,韦某电话联系“黑车”司机方某后,搭乘方某私家车从重庆中心城区返回南川,约定车费50元。车上另有乘客李某、郑某。行驶途中,方某驾驶的车辆撞上另外两车,导致车上3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另外两车司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支付了3名乘客医疗费。但韦某伤情较为严重,经鉴定,韦某右踝部损伤遗留右踝关节部分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韦某遂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方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损失十余万元。

  区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是本次交通事故全责方,依法应对被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次交通事故韦某共产生损失143949.3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另外两车保险公司无责赔付金额外,方某还需赔付107949.3元。(甘悦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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