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021年的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进行的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又一次重要实践。依法搞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对于巩固党长期执政基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报从即日起,陆续推出换届选举相关内容,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使我区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确立以来,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
一、概念
(一)选举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选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从狭义上说,指选民或者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行为。
(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既包括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又包括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狭义的选举制度只是指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原则和程序。
(三)选民
选民是指依照我国选举法律的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四)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原则
选举原则贯穿整个选举活动的主线,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计其他各项具体制度的依据,选举原则反映的是选举制度的本质及其内涵,对选举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于选举制度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修改。其中增加一条作为总则的第二条,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第一原则。
我们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依法进行。从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起草、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指导小组、选举时间步骤的安排、代表素质和结构的要求,经费预算,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加强选举宣传工作等都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选举法第四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这一规定,公民只要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即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机会是相等的,是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人一票,一票一权。主要表现在:
1.参选权的平等。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享有选举权。
2.投票权的平等。每一选民在直接选举本区县(自治县)、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同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
3.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每一选票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的不同而在法律效力上有差别,既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选民进行任何限制和歧视。
4.代表名额的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分配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要注意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统一确定。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即: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指的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指的是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简单来说就是代表选代表。
在我国,五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两种方式选举产生,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的。当时我国正处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的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信息闭塞,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文化水平还不高,实行较大范围的直接选举有一定困难,因此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实行直接选举。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年我国重新修订了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有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1.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2.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根据上述规定,正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是原则,只有在提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六)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选举人不必在选票上署自己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的方式。相对于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举手、鼓掌表决等公开表决方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更民主,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扰,更有利于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使选举的结果更加真实。在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无记名投票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无记名投票经历了一个逐步确立的过程。无记名投票原则是从公开选举中产生和发展而来的。18世纪末期以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公开选举,这不利于选举自由、公正地进行。随着选举制度的改革,逐步产生了无记名投票,并使这一选举方式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在各革命根据地范围内,就曾开展过一系列民主选举活动。这个时期的选举表决采用过投豆、举手、画圈、投票等表决方式。1953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举手与投票并用的表决方式。1979年宪法、选举法明确规定了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用无记名投票的优点:一是可以增强选举的可信度,因为投票人不会顾忌投票后,当事者知道是谁投了反对票,谁选了或者没有选自己而受到打击报复。二是可以正确反映真实的民意、体现民主,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还能有效的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缺点是有可能出现恶作剧或者废票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