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原森拒服兵役行为处罚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区西城街道来游关社区青年刘原森,男,汉族,身份证号:5003XXXXXXXXXX0716,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学生,2021年9月经自愿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审批定兵等系列程序后,被分配至武警云南总队某部服役,役前训练期间该青年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该青年自2021年9月17日到达部队后,训练上吃苦意识极差,管理上服从意识淡薄,极度不适应部队生活,多次提出不愿当兵的想法,经所在部队、西城街道武装部、来游关社区及其家人反复做工作,仍态度坚决、执意离队、拒服兵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根据拒服兵役除名处理相关程序,武警云南总队于2021年11月5日给予刘原森拒服兵役除名处分,2021年11月8日与区征兵办办理了退兵手续。
刘原森拒服兵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并严重影响我区征兵工作秩序。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纯正社会风气,警示教育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2021年11月11日,经区征兵办公室研究,并报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刘原森作出如下处理:
一、即日起,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刘原森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其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即日起,公安机关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即日起,教育部门2年内不得为刘原森办理升(复)学手续;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年内不得为刘原森办理复学手续。
四、将刘原森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公安机关在刘原森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3年内,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商企业手续,金融部门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民政、住房建设等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五、取消刘原森义务兵优待,处以南川区2021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计24004元罚款,并收取其体检、政审、役前训练、办理退兵费用20000元,共计44004元,由西城街道办事处督促其在法定时限内上交区财政,如逾期拒不缴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区内各媒体要将其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负面典型,向社会通报;区征兵办、西城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