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全区34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渝府令198号)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全区34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园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行政检查权,出具《现场检查记录》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文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并立即向委托机关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行使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对公民处20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出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文书;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不属于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有权部门处理;
(五)事故报告及协查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区域内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配合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牵头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⒈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⒉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⒊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托单位可以适时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⒋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内容和有关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⒈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⒉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具有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⒊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⒋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⒌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委托单位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
⒍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案件移送管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考核、行政执法统计、行政执法档案等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有效期从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