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区公安局侦办的方某、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涪陵区人民法院宣判。方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事处罚,并赔偿生态修复金4200元。
2023年5月24日23时15分许,南川区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兴隆镇龙川江河段有人电鱼。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正在兴隆镇永福村劝导站旁边的龙川江河段,非法使用电捕鱼机捕鱼的犯罪嫌疑人方某和黄某。现场查获渔获物3种、非法捕鱼工具2套。到案后,二人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证,二人捕鱼使用的电鱼机属于重庆市禁用工具,捕鱼地点兴隆镇龙川江河段属于《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以内的重点水域,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警方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市民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同时,也欢迎大家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