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犯罪 守护绿水青山
——公安环境安全保卫知识问答
公安环保警种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何区别?
公安环保警种主要从事刑事执法工作,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一旦上升到触犯刑法,则由公安环保警种依法侦办,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刑事责任。
现目前重庆市、区(县)两级公安环保责任警种与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均已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优势,有效提升了环保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深度衔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合力。
如果发现身边的环境污染等行为,要如何向公安机关反映?
污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群众难以直观判别污染物的性质,很难区别是一般环境违法还是环境犯罪,因此群众发现污染环境行为后,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进行举报,也可拨打“110”、“68813333”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登录重庆市公安局网站gaj.cq.gov.cn“有奖举报”专栏进行网上举报。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会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开展相关核查、调查工作。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哪些罪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应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
具体可分为污染环境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前者包括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后者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共涉及15个罪名。
什么是“河库警长制”?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2018年9月21日,市公安局联合市河长办印发施行《关于全面实施河库警长制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治水目标,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河库水域生态环境犯罪“打、防、控”,推行实现了“三级河库警长制”全覆盖。
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河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全市河库生态环境安全。
市级河库警长
负责全市河库警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
河库副总警长
“三督导”,督导河长制任务推进,督导下级河库警长履职,督导联动协作机制运转。
区(县)级河库警长
“三推进”,推进破坏河库环境资源犯罪打击,推进河库突出问题联合整治,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完善。
乡镇(街道)级河库警长
“三落实”,落实履行刑责治污主责,落实常态化河库巡查,落实线索排查信息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