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网讯(记者 刘晓娟)3月23日,记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今年4月1日起,我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800元调整至21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18元调整至21元。
据了解,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今年,区人力社保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