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起纠纷司法调解来化解
发布时间:2021-06-24 09:40:16 来源:南川网
新闻摘要:     南川网讯 感谢你们的帮助,让我们领到拖欠一年多的土地流转费。6月16日,河图镇河园社区村民代
  

  南川网讯 “感谢你们的帮助,让我们领到拖欠一年多的土地流转费。”6月16日,河图镇河园社区村民代表姚某十分感谢地对河图镇调委会工作人员说。当天,他和同社区的9户村民一共领到土地流转费8151元。

  这笔土地流转费还得从2009年说起。河园社区7组村民李某某流转了本组姚某、李某等10户村民的20余亩土地修建鱼塘,后因经营不善,2019年将鱼塘转租给璧山区居民罗某,并与罗某签订租赁合同。

  今年5月,罗某到鱼塘打鱼售卖,却遭到姚某、李某等10余户村民阻止,原因是李某某拖欠2020年、2021年流转费,双方僵持不下,只好请求镇调委会出面调解。

  听了双方理由,镇调解员梳理出矛盾焦点:一是由于拖欠流转费的时间比较长,姚某、李某等人想借着罗某打鱼的机会让李某某和罗某一次性付清欠款,而李某某和罗某却一时拿不出那么多资金;二是李某某认为鱼塘是罗某在经营,罗某拖欠流转费和自己无关,而姚某、李某等村民认为流转合同是和李某某签订的,拖欠的流转费只能找李某某;三是姚某、李某等根据流转合同,要求支付两年流转费,而罗某认为自己只拖欠了一年流转费,2021年还没结束,不能支付两年的流转费。

  理清矛盾焦点后,调解员现场释法说理: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李某某再流转土地需经承包方姚某、李某等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而李某某却在未经村民书面同意和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情况下,私自将鱼塘出租,不能约束姚某、李某等村民,姚某、李某等与李某某签订的流转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李某某以农户没有收到流转费,只能向鱼塘的实际经营人罗某追讨为由的说法,不能成立。但是,李某某因经营鱼塘等亏损严重,已无力支付流转费,而罗某愿意支付流转费,只是需要宽限一段时间筹集资金,由罗某支付流转费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最后,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罗某、李某某以及姚某等10户村户均同意罗某按照原李某某与河园社区7组签订的协议履行权利义务,由组长李某负责合同的重新签订与备案。同时,罗某根据协议,在规定时间支付了10户村民2020年的鱼塘承包款共计8151元,2021年、2022年的鱼塘承包费今年10月30日前付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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